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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賽、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員工應優先考量敘獎、提供進修及依法優先陞遷等獎勵方式,另就各機關學校獎勵核發禮品(券)之給與事項,特依據公務人員激勵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及行政院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一○四○○二四三六一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三)公立學校職員。

三、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事蹟之ㄧ者,得發給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四、各機關學校辦理獎勵各項競賽、選拔或工作表現優良員工活動時,其獎勵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核發禮品(券)給予個人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團體者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元。逾前開規定者,應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後始得支給。

(二)每一獎勵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數占當年度預算員額或參賽(選)人或參賽(選)團體數之比例應在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競賽表現應區分適當等第,不得平均或輪流分配。

(四)應組成評比(選)小組辦理評比(選)作業或經所屬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報首長核定。評選小組置委員三人至十三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五)應依本要點就執行作業細節訂定相關計畫或作業規定,並經機關學校首長核定後實施。但不得違反本要點及相關規定。

五、各機關學校依本要點獎勵時,應依撙節、覈實及避免寬濫之原則,據以執行。

六、依據本要點頒發獎勵時,得於公開場合表揚。

七、依本要點獎勵獲核發禮品(券)者,事後如發現不實之情事,經查屬實,應註銷其獲選資格並追繳該獎勵,有關人員依情節予以議處。

八、辦理獎勵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九、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核發禮品(券)之給與事項得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