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消防局組織規程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全文檔案: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規程依雲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雲林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長處理局務。

第 三 條  本局設下列各科、中心,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人之管理與組訓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災害搶救規劃管理、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管理運用及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與維護事項。

三、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救災資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風災、震災、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協調,救災資料庫系統規劃與管理事項。

四、緊急救護科:緊急傷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之核發事項。

六、安全衛生及訓練科:消防人員工作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之規劃、管理、執行等事項、成立安全衛生防護小組、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

七、行政科:研考、文書、法制、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事項。

八、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資訊及新聞公關業務處理事項。

第 四 條  本局置秘書、科長、主任、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護理師、科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佐、隊員、辦事員、書記。

第 五 條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或救災救護大隊三至四隊;大隊下設有分隊。每一鄉(鎮、市)設一分隊,但人口密集或轄區遼闊者,或特殊地區得增設分隊、救助分隊、小隊,依法辦理救災、救護、消防安全檢查、防災防火宣導事項。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第 六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七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八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 九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之一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 十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之,報雲林縣政府備查。

第 十一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