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本府及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從事公務有
關活動人員,返國後三個月內,除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
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並應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本府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及各機關因公出國計畫函請核准時,應併請本府
人事處將核定本及核准函副知本府計畫處,俾利列管追蹤。
三、各機關(單位)因公出國計畫於計畫確定成行時,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應將
當月份因公出國人員相關資料填妥於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
如附件(1))、及
因公出國案件彙辦表(
如附件(2)),並於出國計畫奉核後將影本連同出國報告
資料建檔表格次月五日前送本府計畫處。
四、出國報告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提出。所指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係
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單位)或出國計畫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單位)。
五、出國報告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之出國報告(以下稱送存報告)應依本補充規定辦
理上網登錄及送存作業,並應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依本要點規定之
公務出國報告審核表(如附件五)填報並自行負責追蹤、審核後陳報本府計
畫處。
(二)出國類別屬「其他活動」者僅須提交出國報告資料建檔表格、因公出國案
件彙辦表、審核表、提要表。出國報告由各出國機關(單位)自行審核處
理。但經各機關審定出國報告之內容具參考價值,可供公眾使用者,得依
前款作業方式辦理。
(三)出國報告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由各機關(單位)自行處理;或提供可公開
部分依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
六、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雲林縣政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出國報告系統,網址為
http://report.yunlin.gov.tw/OpenFront/RobtaFront/index.jsp),登錄本
機關(單位)主辦計畫之出國人員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七、送存報告應同時具備紙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檔一份,並依「雲林縣政府及所屬各
機關學校出國報告紙本、電子檔格式」(
如附件(3))辦理。
八、送存報告應由出國人員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
電子檔傳送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並登錄出國報告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自出
國報告管理系統列印之「公務出國報告提要」(
如附件(4))及「出國報告審核
表」(
如附件(5)),依行政程序併陳逐級審核(
如附件(6)),出國計畫主辦機
關(單位) 應先行審核,加具審核意見並經核章後至出國報告管理系統進行初
步點收,將紙本報告二份送本府計畫處審核,俟計畫處審核同意備查後至出國
報告管理系統進行最後點收存查作業。
九、各機關(單位)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者。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空洞簡略者。
(四)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或未依第八點登錄及傳送資料者。
十、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於十五日內修正送存報告,並依第八點所定行政程序
陳核,並於出國報告管理系統補正提要及電子檔資料後,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
位)專責人員應至出國報告系統進行出國報告二次點收處理,並提報本府計畫處
審核。
十一、出國報告經審核完成後,其紙本報告由本府計畫處留存二份,若具參考價值
之出國報告則由計畫主辦機關擇優自行寄送國家圖書館一份(審核表第八點
勾選)。
十二、出國人員自國外攜回具參考價值之相關資料原件,得檢具一份,隨同出國報
告繳交。各機關(單位)應指定專責人員管理分類編目、裝訂成冊俾便參閱。
十三、出國報告建議事項由計畫主辦機關分送有關機關(單位)參辦,有關機關
(單位)應於出國報告書經本府同意備查後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
形函送計畫主辦機關彙整核章後逕送本府計畫處。(
如附件(7))
十四、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送存報告應共同署名提出;其涉
及二個機關或學校以上人員,出國人員資料之登錄及送存報告之追蹤、審
核、層轉由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統籌處理。
十五、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書且無正當理由者,由其服
務機關(單位)簽報議處,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核派人員出國時,應事先知
會本府計畫處。
十六、出國報告逾期未提出者,應予議處,其懲處標準及種類如下:
(一)逾一個月者,書面(或口頭)糾正。
(二)逾二個月者,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三)逾三個月者,申誡及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四)逾六個月者,記過及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
十七、送存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如有例外情形,應於出國報告管理系統
提要資料載明。
十八、各機關(單位)辦理因公出國人員送存報告之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六。
十九、赴大陸地區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應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訂「政府機關
(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出國性質屬本要點活動性
質中「其他活動」,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仍依本要點規定程序提送本府計畫
處。
二十、各鄉鎮市公所及公營事業機構出國人員所提出國報告之綜合處理,準用本補
充報告之規定。
二十一、雲林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依其訂定之「出國考察報告撰寫暨提出規則」辦
理,得不適用本補充規定。但經各代表會認定出國報告之內容具參考價
值,可供公眾使用者,準用第六點第一款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