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5:58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產品外銷倍增及產業升級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七.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五.doc
附件六.doc
附件四.doc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之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各農、漁會、合作社(場)、產銷班及經政府
機關登記有案且與農產品加工有關之農業團體。
三、補助類別如下:
(一)產業升級部分:補助種類以敏感性農產品(白米、大蒜、高麗菜、
結球白菜、洋蔥、花生、香蕉、柳丁、鳳梨、木瓜、吳郭魚等)產
銷與加工為優先,以調節市場供需,穩定農產品市場價格。
(二)農產品外銷倍增部分:以補助本縣已具出口能力之農民團體,以拓
大農產品外銷產能並創造外匯,增加本縣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四、補助項目如下:
(一)加工設施:清洗、截切、乾燥、發酵等初級加工設備為主。
(二)運銷設施:洗選、輸送機、分級、包裝設備、運輸車輛、堆高機及
冷凍(藏)庫等。
(三)集貨場、冷凍(藏)倉儲、花卉冷房設施以新建為原則,修繕及設
備耗材部分不予補助。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之運銷加工設備。
五、申請程序如下:
(一)農民團體:
1.檢送計畫書(詳
如附件(1)
)及社(場)登記證。
2.工廠登記文件(無者免附)。
3.近三年社務考評成績等。
4.申請補助項目為固定設施者,並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地籍謄本
及設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及加工廠(場)房建築合法使用或先行依法
申請變更或容許使用,且符合用地編定用途或與原核定興業計畫
書內容相符。興建所需土地,其產權應為農民團體所有或取得合
法使用權。
5.申請外銷設備補助者另需檢附前一年經濟部國貿局提供前一年出
口值,按「農作物」、「漁業」、「畜牧業」、「花卉」四大類
別內容之海關通關統計資料、出口作物種類、數量、出口產值統
計表等(本要點補助基準不包括以國外原料為主之加工產品之外
銷價值),上列文件備齊後送本府審查。
(二)產銷班:
1.檢送計畫書。
2.工廠登記文件(無者免附)。
3.申請補助項目為固定設施者,並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地籍謄本
及相關土地、廠房合法使用證明等。
4.送所屬輔導單位(農會、公所、社場等),各輔導單位於受理申
請案件後應即就該團體之運作實績、年度內是否有接受其他單位
補助設備及所請需求設備辦理審查作業,依附件內容擬具單位初
審意見表(詳
如附件(2)
)後,彙送本府辦理複審。
六、審查程序如下:
(一)各農業團體提報之計畫,經本府聘請審查委員就各提送計畫及相關
資料實質審核後(
如附件(3)
),依評分擇優排序,循行政程序核
定。計畫經審查同分者,以加工、出口產值或數量高者優先補助。
(二)參與政府政策推動(如農民大學)或活動參與(如國內外食品展)
等證明文件將納入評審加分參考之用。
(三)出口設備評分項目中,若曾參加本府三年內之國外促銷計畫之農民
團體,可檢附促銷活動期間及後續訂單業績、促銷產品外銷實績等
執行成果,納入補助審查加分之參考。
七、補助原則如下:
(一)申請補助案件採競爭型計畫,依公平、公正、公開評選方式擇優補
助辦理。
(二)參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計畫內各項農產
運銷加工設施之補助額度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集貨場、冷凍
(藏)庫、運輸車輛、堆高機及輸送機等依上揭補助基準規定以不超
過該項目每坪或每輛最高補助額度辦理。
(三)補助額度依評定名次逐次遞減補助比例額度5%,如第一名補助50%,
第二名補助45%,依此類推至20%為下限,補助額度以新台幣二百五
十萬元為上限。
(四)對於經核定之計畫,受補助各單位倘認為配合款太高,得放棄補
助。
八、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以上補助項目售價申報應確實訪價編列預算,並參照政府採購法經
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辦理採購事宜,非依程序辦理及補助項目
售價申報不實者,雖已採購設備,本府得不予核撥補助經費,不足
經費由各申請單位自籌,亦不得作為求償損失之依據。
(二)申請本計畫補助所購置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須為新品,並須檢附統
一發票(正本)、出廠證明(正本影印留存後歸還)、經費分攤明
細表、財務登記表、驗收紀錄表,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
(三)採購完成後,補助之設備機具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驗收。驗收完成
後應於該設備顯眼處黏貼「農業首都標章」及標示「各年度雲林縣
農業發展安定基金補助」等字樣,並將上開(二)檢附資料及成果
照片(含另製光碟)暨原始支出憑證(含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不
用申請者免附)、收據等資料(
如附件(4)
)送本府審核,俾憑核撥
補助款。
(四)所補助設施(備)應列單位財產(保管財產登記表
如附件(5)
),非
經本府書面同意,不得變賣、轉移、設定處分,本府將定期查核
(補助計畫考核表
如附件(6)
),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未依規定辦
理者除應追回補助款外,將公告違規單位五年內不得再提請本府任
何補助,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之單位,經查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
貨、轉移他用者,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應無條件退回所請領之補
助款,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六)相關補助資料至少應留存十年,以供查核。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