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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職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費管制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員工加班費之支給,依據行政院
    民國 91 年 9  月 3  日院授人 給字第 0910043481  號函之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級機關(含鄉鎮市公所)編制內公務
    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但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外勤消防
    人員如有特別規定,從其規定。


三、支給要件: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
    實指派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
    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四、加班費核支時數管制如下: 
(一)一般加班:每人每日以不超過 4  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 20 小
      時為限。
(二)專案加班:各機關(單位)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
      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
      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檢
      附加班人員名冊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 70 小時為上限
      ,且需報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支給。
(三)超過上述加班費核支時數之加班,應以補休方式辦理,不另支加班
      費。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之專案加班,
      得不受上開規定時數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五、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
      加給三項之總合,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 240  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六、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
    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七、簡任以上人員並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者加班,除第四點第二項所列
    人員外,均不另支加班費,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


八、加班所需經費應在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加班費額度內支應。


九、員工加班應由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務求
    確實,不得浮濫,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責任,如有虛報,一經查明,
    應嚴予議處。


十、各機關得在行政院有關加班之規定暨本要點之規範下,訂定加班管制
    規定,以應個別管理之需要。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