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推動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綠能豬場及家禽場飼養模式、污染防治、減廢及資源再利用等設施,強化以節能減碳及節水觀念,將廢水、廢氣及廢棄物等回收再利用,並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有效減少飼養成本,達到綠能飼養之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輔導單位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三、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縣轄內領有合法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禽畜牧場負責人。
(二)
本縣禽畜牧場三年內未申請與本要點相同補助項目者。
(三)
申請補助之豬場及家禽場須具有合法建照。
排放廢水至本縣重要河川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流域之禽畜牧場為優先補助對象。
四、補助項目及限制如下:
(一)豬場補助項目:
1.
水簾式畜舍(含水簾設備、溫控設備、負壓風扇),畜舍每一平方公尺補助五百元,每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2.
廢水循環再利用設施,每場最高補助十萬元。
3.
沼氣再利用設施,每場最高補助五萬元。
4.
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畜舍每一平方公尺補助兩百五十元,每場最高補助十萬元。
5.
除臭設施,畜舍每一平方公尺補助一百二十五元,每場最高補助五萬元。
6.
沼氣發電設施,發電機組裝置容量每瓩補助二萬五千元,每場最高補助五十萬元。
(二)家禽場補助項目:
1.水簾式禽舍(含水簾設備、溫控設備、負壓風扇),禽舍每一平方公尺補助五百元,每場最高補助二十萬元。
2.除臭設施,禽舍每一平方公尺補助一百二十五元,每場最高補
助五萬元。
(三)補助限制:
1.各項目補助經費以不超過購置費用二分之一為限,每禽畜牧場最高申請二種補助項目。
2.申請本補助所購置相關設施(備)須為新品,驗收不合格者,不予補助,並取消申請者下一年度申請本府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有申報不實、因故退貨、擅自移除或移置之情事,不予補助,如已獲補助應退回補助款,並取消申請者下一年度申請本府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4.同一禽畜牧場負責人以補助一場禽畜牧場為限。
5.沼氣發電設施補助戶須經專家學者評分審查後,依序排名次,名次較前者優先補助。
6.視民眾申請狀況及施政需求,本府有權停止補助,或減少、增加補助場次。
五、補助程序與方法如下:
(一)應檢附文件(文件之影本應加蓋負責人私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填具申請書一份(負責人身分證、畜牧場登記證書、使用執照及竣工圖、特約獸醫師合約書及委託化製合約書等影本、設置前現況照片二張)如附件一和規劃預算書一份(附件二),經輔導單位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輔導單位應就各申請資料,就是否符合申請資格、項目等事項協助審查,並彙整名冊(如附件三)及相關申請表件送本府審核。
(三)本府針對所送資料進行審核,以排放廢水至本縣重要河川濁水溪、新虎尾溪、北港溪流域之禽畜牧場為優先補助對象。若申請場數超過計畫場數時,將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補助優先順序,簽奉縣長核准後執行。
(四)設置完成後,補助之相關設施(備)由輔導單位勘查,勘查完成後檢具勘查紀錄及完工報告書(附件四)(含收據、農戶印領清冊、原始開支憑證、設置中、後相片各二張【照片內容須為大範圍,該設施(備)需註明係受本府補助並標示農業首都標誌】)等資料送本府審核,俾憑核撥補助款。
(五)
為防止造假或虛報等弊端,本府將實地抽查百分之十受補助戶。不
合格者除應追回補助款外,得取消該受補助者下年度申請本府相關
補助之資格,情節嚴重時得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