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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5: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畜牧場申請變更登記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轄內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牧場,於登記事項異動而申請變更案件時所應檢附之文件及申請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          場名稱之變更。登記證書上所載場名、負責人、主要管理人、場址、場地面積、主要畜牧設施或飼養家畜禽種類規模之異動。

(二)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變更。

(三)          場址或場地面積因土地重測、門牌整編或其他因素造成之異動。

(四)          主要畜牧設施之異動。

三、  畜牧場申請登記證書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相關審查資料(附件二)送所在鄉(鎮、市)公所報送本府核准。

四、            受理作業流程如下:

(一)          收件:由畜牧場所在鄉(鎮、市)公所統一收件後轉送本府審查。

(二)          審查:

1.      本府收件後,應先審查申請資料是否齊備,若確認申請資料完整,整份申請資料將簽會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查;若有缺件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退還原申請書至公所。

2.      本縣環境保護局收件後將審查該畜牧場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及農業廢棄物委託代清運處理合約書是否逾期或符合標準,審查通過者檢還本府辦理後續核發新登記證書事宜;審查結果未通過者,將退還申請資料。

3.      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准予核發新畜牧場登記證書,新證書將函送至各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轉發。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