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
機關)零用金管理,依雲林縣縣庫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用途範圍規定如下:
(一)零用金之甩途以符合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為限,不得移作預算外
之墊付或借支。
(二)各機關支用零用金,其每筆支付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六千
元。
三、計算基準:各機關零用金最高限額及當年度之計算基準如下:
(一)按當年度縣總預算所列各機關經常門之業務聲主成除以十二個月計
算,在二萬元以下者全數撥作零用金,超過二萬元部分,每超過二
千五百元增加一千元,最高以三十萬元額度為限,但如因保管困難
,可自行斟酌減少提領; 其計算公式如下:
1.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 ×0.5 ÷12≦20,000 元者:全數撥作當年
度零用金。
2.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 ×0.5 ÷12>20,000 元者:按 20,000 元
+(當年度經常門業務費 ×0.5 ÷-20.000 元)2/5 =當年度
零用金額度(上限為三十萬元)。
(二)為利業務推行,若新年度縣總預算(用途別科目)尚未核定頒布時
,仍照前一年度所核定之零用金數額先行提領支用。
四、作業方式規定如下:
(一)領用:各機關之零用金,應在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對揉費科目項
下領之。
(二)劃撥:零用金之劃撥.,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限額範圍
內,依前款之規定簽俱付款憑單,送由財政局存(匯)人:各該機
關定之零用金專戶。
(三)保管:
1.為確保公款安全,各機關領用零用金者,應在當地縣庫代理機構
或代辦機構設置「零用金專戶」,專戶之簽證印鑑應由機關首長
、主辦會計人員、主辦出納人員共同建立。又在縣庫代理機構或
代辦機構開立零用金專戶後,應函知財政局備查。
2.各機關領用零用金,旨日在便利零星開支,而免細小之金額簽開
付款憑單並為便於查核,應設置備查簿逐筆登記,其會計處理方
式,可由機關會計單位於簽妥付款憑單後,將付款憑單第一、二
聯逕送財政局辦理,同時將第三聯代傳票,送該機關出納單位,
據以簽開同額之零用金專戶公庫支票,俟款撥到後即予提領轉發
,並於現金出納簿登記備查。
(四)年度結束處理: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照下列規定
辦理:
1.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應由
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之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政
局轉帳。
2.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現
金收支結束期限內以「支出收回」繳還縣庫。
五、各機關保管零用金人員,應切實依照規定辦理,如有發生侵占虧損等
情事,由機關經費保管相關人員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