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雲林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
之。
第二條 道路挖掘申請人於道路挖掘驗收合格後,應通知道路管理機關定期
派員接管。但申請人仍應負保固一年之責任。於保固責任期限內或申請
人未依規定通知道路管理機關辦理接管者,因道路挖掘致人民生命、身
體或財產受到損害,應由申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事因而衍生賠償責任,道路管理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三條 道路修復費用,以項目單價分別乘以第四條之收費面積計費。
前項項目單價如附表。
第四條 道路修復費其收費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未滿五年者,按挖掘長度乘以
全路幅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有分向島者,以分向島
單側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
二、挖掘路段道路改善(或路面加封) 已滿五年且路況良好者,按
挖掘長度乘以二分之一路幅寬度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有
分向島者,以分向島單側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四車道以
上者,以道路中心分向線單側之路幅寬度計算修復面積)。
三、配合年度路面整修工程者,按挖掘長度乘以管道佔用車道寬度
所得面積,核算修復費用。
四、橫越管道及零星挖掘路段,按管道佔用瀝青混凝土車道寬度乘
以四公尺長度涵蓋面積計算。
五、不同道路挖掘申請人同時於相同範圍申挖者,依挖掘長度所佔
比例分攤核算收費。
六、挖掘破壞之公路設施,未屬表內所列性質者,其修繕所需費
用,由申挖單位與路權管理單位以協議方式處理。
第五條 道路挖掘許可費應以其申請挖掘或設施物設置面積,依下列計算基
準計徵: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
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
新臺幣三千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
費外。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以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
臺幣三千元累計。其餘數不足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
緊急搶修所提出者。其計算基準如下: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一百
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達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收取許可
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六條 申請道路挖掘項目非屬第三條規定之附表所列項目者,由申請人與
道路管理機關參考市價並評估所需成本,以協議方式處理。
第七條 管理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由申請人自行修復者,免收道路修復費。
但申請人辦理修復驗收合格後,仍應依第二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管線單位申請道路挖掘許可時,應繳納保證金。
前項之保證金,依挖掘修復費用乘以百分之三計算(保證金未達一
萬元免收),管理機關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後,無息返還。
第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