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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1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立國民中學

     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整併事宜,有效運用教育

     資源,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應組成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評估小組(以下簡

     稱評估小組),審議學校整併事宜。

     前項評估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整併,包含以下形式:

     一、國小之分校或分班併入本校。

     二、國小與國小之合併(含其分校或分班)。

     三、國中與國中之合併。

     四、國中與國小(含其分校或分班)之合併。

第四條  本府訂定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如附件),每年公告辦理

     學校整併評估。

     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一般性指標:

      (一)      學生數。

      (二)      普通班每班平均學生數。

      (三)      未來五年普通班入學新生平均數。

      (四)      距最近公立學校相對距離。

      (五)      與鄰近學校間的交通現況。

      (六)      接受整併學校須增建教室數及充實設備情況。

      (七)      社區人口總數增減趨勢。

      (八)      社區對學校依賴度。

     二、              特殊性指標:

      (一)    同一鄉、鎮只有一所縣立同級學校。

      (二)    學校屬性為特偏學校。

      (三)    至鄰近學校上學須經落石、淹水或土石流等

         危險區域。

      (四)    最近一次學校轉型優質計畫評鑑之等第為優

         等以上。

     本府評估整併作業,應綜合考量一般性指標及特殊性

     指標。

第五條  學校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六月一日之

     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不因核定基準日後學生數變化而

     變動核定班級數。

第六條  學校當年度新生班級學生數不足四人,當學年度不予開

     班。

     學校當年度有二個年級不開班,即改設為分校。

     學校在核定設班之後,有二個年級學生數不足四人,亦

     改為分校。

     學校當年度不足四班,即改設為分班。

     前四項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符合前條第五項之規定者,得於當年度五月十日前,函

     送本府評估;本府於當年度六月十日前完成評估,依評

     估決議通知被整併學校(以下簡稱原學校)及接受併入

     學校(以下簡稱接受學校)。

第八條  學校與學校之間有整併之適切因素、充分理由或必要條

     件,無論學校學級差異(含國中與國小之合併)、規模

     大小、學生人數多寡,經雙方共同簽署整併提案,或由

     本府依據教育效益、學校社區條件整體考量後主動媒合

     之提案,經送評估小組審議通過者,得整併之。
     

     前項整併提案得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提送本府召開評

     估會議審議;本府應於下年度二月底前完成評估,依評

     估決議通知相關學校。

第九條  本府就學校整併案召開評估會議時,得通知原學校校長

     、專任教師、學校其他人員與家長;接受學校之校長、

     專任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列席整併評估會議陳述意見

     ,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十條  學校整併案公告後,本府應辦理學區劃分及調整,並協

     助原學校學生就學事宜。

第十一條  對於原學校之學生,處理原則如下:

     一、      接受學校應擬訂計畫,加強辦理原學校學生之生活

       、心理及學習輔導。

     二、      因不成班導致就學環境改變者,補助其書籍費、午

       餐費、代收代辦費、交通費及平安保險費至該生學

       級階段畢業為止,補助金額及對象由評估小組認定

       之。

      原學校史料及學生學籍應以數位電子化及紙本方式永

      久保存於接受學校。

第十二條  對於原學校之教職員工,處理原則如下:

     一、     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參加新學年度校長遴

       選作業,若當學年度無校長職缺,得調本府教育處

       ,協助教育行政業務。

     二、     主任:依其意願,並配合有缺額學校之需求,優先

       參與介聘,得暫調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行政業務。

     三、     教師:依其意願,並配合有缺額學校之需求,優先

       參與介聘。為保障教師權益,本府得不接受教師介

       聘進入未來二年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學校。

     四、     職員:依其意願,移撥至有適當職缺之學校,或由

       本府主管單位另行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學校。但屆

       臨退休日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

       或離職日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五、     工友:安排至其他有職缺之學校,或由本府參酌依

       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其他單位。但屆臨退休日

       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日

       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第十三條  對於原學校因整併而閒置之設備器材,由接受學校統

      籌運用。

第十四條  對於原學校之不動產由接受學校配合本府依雲林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