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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立國民中學
或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整併事宜,有效運用教育
資源,確保學生就學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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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府應組成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評估小組(以下簡
稱評估小組),審議學校整併事宜。
前項評估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
、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設
置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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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整併,包含以下形式:
一、國小之分校或分班併入本校。
二、國小與國小之合併(含其分校或分班)。
三、國中與國中之合併。
四、國中與國小(含其分校或分班)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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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府訂定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如附件),每年公告辦理
學校整併評估。
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一般性指標:
(一) 學生數。
(二) 普通班每班平均學生數。
(三) 未來五年普通班入學新生平均數。
(四) 距最近公立學校相對距離。
(五) 與鄰近學校間的交通現況。
(六) 接受整併學校須增建教室數及充實設備情況。
(七) 社區人口總數增減趨勢。
(八) 社區對學校依賴度。
二、 特殊性指標:
(一) 同一鄉、鎮只有一所縣立同級學校。
(二) 學校屬性為特偏學校。
(三) 至鄰近學校上學須經落石、淹水或土石流等
危險區域。
(四) 最近一次學校轉型優質計畫評鑑之等第為優
等以上。
本府評估整併作業,應綜合考量一般性指標及特殊性
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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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六月一日之
學生人數為核定基準,不因核定基準日後學生數變化而
變動核定班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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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校當年度新生班級學生數不足四人,當學年度不予開
班。
學校當年度有二個年級不開班,即改設為分校。
學校在核定設班之後,有二個年級學生數不足四人,亦
改為分校。
學校當年度不足四班,即改設為分班。
前四項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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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符合前條第五項之規定者,得於當年度五月十日前,函
送本府評估;本府於當年度六月十日前完成評估,依評
估決議通知被整併學校(以下簡稱原學校)及接受併入
學校(以下簡稱接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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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與學校之間有整併之適切因素、充分理由或必要條
件,無論學校學級差異(含國中與國小之合併)、規模
大小、學生人數多寡,經雙方共同簽署整併提案,或由
本府依據教育效益、學校社區條件整體考量後主動媒合
之提案,經送評估小組審議通過者,得整併之。
前項整併提案得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提送本府召開評
估會議審議;本府應於下年度二月底前完成評估,依評
估決議通知相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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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府就學校整併案召開評估會議時,得通知原學校校長
、專任教師、學校其他人員與家長;接受學校之校長、
專任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列席整併評估會議陳述意見
,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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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整併案公告後,本府應辦理學區劃分及調整,並協
助原學校學生就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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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對於原學校之學生,處理原則如下:
一、 接受學校應擬訂計畫,加強辦理原學校學生之生活
、心理及學習輔導。
二、 因不成班導致就學環境改變者,補助其書籍費、午
餐費、代收代辦費、交通費及平安保險費至該生學
級階段畢業為止,補助金額及對象由評估小組認定
之。
原學校史料及學生學籍應以數位電子化及紙本方式永
久保存於接受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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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對於原學校之教職員工,處理原則如下:
一、 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參加新學年度校長遴
選作業,若當學年度無校長職缺,得調本府教育處
,協助教育行政業務。
二、 主任:依其意願,並配合有缺額學校之需求,優先
參與介聘,得暫調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行政業務。
三、 教師:依其意願,並配合有缺額學校之需求,優先
參與介聘。為保障教師權益,本府得不接受教師介
聘進入未來二年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學校。
四、 職員:依其意願,移撥至有適當職缺之學校,或由
本府主管單位另行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學校。但屆
臨退休日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
或離職日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五、 工友:安排至其他有職缺之學校,或由本府參酌依
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其他單位。但屆臨退休日
未逾一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日
止,並不再遞補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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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對於原學校因整併而閒置之設備器材,由接受學校統
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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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於原學校之不動產由接受學校配合本府依雲林縣縣
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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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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