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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專案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設「雲
  林縣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推動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府業務委託民間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三)縣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之協助及諮詢事項。
 (四)縣屬各機關、學校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成效之考核事項。
 (五)其他有關本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等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人事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各處主
  管、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消防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及稅務局局長兼任
  (若為職務代理人亦視為兼任委員);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府人事處現
  職人員派兼之。

四、本小組視業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召集人無法出席會
  議時,由副召集人主持;開會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學校人員列席報告
  或說明。

五、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