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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1年度雲林縣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計畫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為促進單親家庭生活獨立自主,減緩單親家庭租屋負擔。

二、補助對象:單親家庭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因無自有住宅而租賃合法房
  屋居住支付之租金,得向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房屋租金補
  助:
 (一)設籍本縣三個月以上且實際居住者,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或配
    偶經判決確定服刑一年以上或失蹤半年以上等因素,並獨力扶養十
    八歲以下未婚子女。
 (二)租賃房屋位於雲林縣行政區域內。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二點五倍。
 (四)現未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五)未住公有房舍。
 (六)租賃房屋應為供住宅使用之合法建築物。

三、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三千元,每人每年最多以補助六個
  月為原則,租金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
  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四、申請程序:
 (一)自承租房屋之日起,檢附應備文件(若為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負責人章)向本府提出申請,採郵寄申請者需於信封註明「申請雲
    林縣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經審查准予補助者,將逕撥補
    助款;申請人檢具文件尚須補正者,本府將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應備文件(直式A4大小,裝訂左邊)
    1.單親家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申請表及資產調查表
    2.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之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3.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最近一年之全戶財產、所得證明
    4.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狀影本或建物使用執照影本(三
     擇一)
    5.租賃契約書整本影本乙份
    6.本項補助款之切結書及收據各乙份
    7.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同址房屋,不得同時為申請同性質租賃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之
  標的物,同性質貸款或補助,其範圍包括補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利息補
  助、國民住宅及租金或貸款補助、勞工住宅貸款補助、低收入戶房租補
  助、公教住宅貸款補助、身心障礙房屋租金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房屋
  租金補助及其他相關政府補助。

六、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租金、地址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於
  變更或中止後一個月內書面陳報本府,經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
  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七、本府得隨時派員查核相關資料,如發現有不實申請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本府將停止租金補助,並向申請人追回溢領補助款,並追究相關責
  任。
 (一)喪失本計畫第二點所定補助資格者
 (二)申請人未親自居住
 (三)申請人遷離本縣
 (四)租賃有虛偽情事
 (五)租賃房屋非供住宅使用

八、本計畫所須表件,由本府另訂之。

九、補助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

十、經費來源:本計畫經費總額約新台幣180萬元整(3,000元/人月x100人x6
  月=180萬元)由本縣101年度預算支應,如預算執行完畢即停止受理申
  請。

十一、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實施之。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