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縣為推動「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完備長期照顧服務機制及發
展服務資源,特設長期照顧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推動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成為本府二級機關。
(二)輔導、審查及監督長期照顧整合計畫之推動事項。
(三)協調、諮詢及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長期照顧相關重大措施
。
(四)推動建置長期照顧服務機制;督導整合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與轄內行
政機關及民間之相關資源。
(五)監督各項服務計畫之進度,評估執行計畫成效,並進行階段性修正
。
(六)輔導推動長期照顧制度宣導事項。
(七)其他有關長期照顧制度之推動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或遴聘之:
(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任一人
(二)社會處處長一人
(三)衛生局局長一人
(四)勞工處處長一人
(五)主計處處長一人
(六)長期照顧相關專家、學者三人
(七)本縣提供長期照顧服務民間福利機構、團體代表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長一人,由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主任擔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本小組事務;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縣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社
會處及衛生局分工負責。
五、本小組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為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
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
七、本會決議事項,應送請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八、本小組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為無給職,非政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
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或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