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簡化文書處理,加強政令推行,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府公報由行政處彙整編輯。
三、本府公報分類刊登之標準如下:
(一)法規。
(二)政令。
(三)公告。
(四)其他。
四、刊登公報之公文書,需同時提供電子檔,送刊之文稿如為影本,應加
蓋「本影本與正本相符」戳記及騎縫章,以不另行文為原則。
五、各單位刊登公報之編輯範圍及選輯責任如下:
(一)編輯之範圍:
1.屬於普遍性之政令文告者。
2.屬於法令解釋、答復或駁斥事項,視為一般同等機關有須共同了
解其意義之必要者。
3.屬於通則性或方法,可供一般同等機關採擇或參考者。
(二)選輯之責任:
1.凡送登公報之公文書,由原案承辦人選定,於各該稿面之左上角
註明「刊登縣公報」字樣。
2.凡經選定稿件,核稿人如不表同意時,應將「刊登縣公報」字樣
予以刪除,並加蓋職章,以作決定。
六、本府公報以每月發行一期為原則。
七、本府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本縣議會及議員。
(二)本府各單位及所屬一、二級機關。
(三)縣轄各級學校。
(四)本縣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
(五)其它因事實需要經簽報核准者。
八、本府公報郵寄遺失或自行散失者,概不補發。
九、凡刊登本府公報之稿件,由行政處保管三個月後銷燬。
十、發行公報所需經費,由本府行政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