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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2:1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民國 90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
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雲林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
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
理。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
本基金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學雜費收入。
二、推廣教育收入。
三、建教合作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場租門票收入。
六、政府或機關補助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個人及團體之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編列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列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