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規廣告物之案件,予以有效之裁罰及符合比例原則,建立執行之公平性,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二、本裁罰基準所稱違規廣告物之行為態樣,係指在本縣指定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將廣告物懸(繫)掛、釘定、夾帶、噴漆、張貼、黏貼、散發於公私有土地定著物、交通工具或其他非定著物上之行為。
三、本府辦理違規廣告物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