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原則:本縣特偏、偏遠、小型學校(學生人數在二百人以下)之午餐
供應學校(含分校)及麵食中心廚工薪津為原則,每校補助一位(麵食中
心補助三位)廚工薪津,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一萬二千元整,一年補助九
個月,全年度共計新台幣十萬八千元整。
上揭未補助個案依學校狀況必須另外補助者,另專案辦理。
三、有關特偏、偏遠學校之認定,係以本縣陳報教育部備查有案之各縣市偏遠
地區國民中小學名冊為標準。
四、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五、本要點補助之學校類別及小型學校經費,係以各校當學年度各校類別及小
型學校學生數為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