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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7 08: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書作業要點
民國 90 年 1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
    書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造業依營造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查,換領登記證書,
    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辦理: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二)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四)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
      份及出具無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情事之切結書)。
(六)資本額結構分析說明及出具符合營造業管教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切
      結書。
(七)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技副證書,或內
        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影
        本乙份(如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立之外國
        營造業分公司之外國籍專任工程人員,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3.出具無違反營建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情事之切結書。


三、審查之規定項目如附表。


四、本府工務局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即屬複查合格,應依營造業管理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記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往後
    計算五年;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補正一次,仍不合格者,即
    屬複查不合格,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該營造業
    之登記,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五、專任工程人員經查有違反技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或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情事,應分別
    依技師法或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