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杜絕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租、借
牌風氣,提昇工程品質、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實施營造廠專任工
程人員差勤紀錄查核,特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營造業應保存專任工程
人員之差勤工作紀錄,主管機關隨時查核之」規定辦理,違者依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視其情節輕重處「警告」,「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之停業」處分,並應記載於承攬工程手冊。
三、執行範圍:本府登記有案置有一人以上專任工程人員之甲、乙、兩級
營造廠。
四、查核作業每年抽查二次,於每年六月份、十二月份由本府派員至營造
廠抽查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保存情形,預計抽查登記於本府之
營造廠共十五%抽查率,對象如后:
(一)半年內經營各機關、團體或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事且
各登記於本府之營造廠。
(二)前次查核未依規定保存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之營造廠。
(三)申請建築物使用執照未檢附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之營
造廠。
(四)前(一)、(二)、(三)項合計家數未達 15 %抽查率,則由本
府工務局於登記本府之甲、乙、丙級營造廠均分擇取。
五、營造廠如經抽查後發現未依規定保存專任工程人員差勤紀錄者,依違
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送請審查。
六、違反第四點之營造業,由本府列冊函請財政部、中央健康保險局、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供違反規定之營造廠專任工程人員薪資所
得稅籍資料、健保投保設籍資料及入出境資料,一經查核營造業所聘
任之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時,除
營造廠及所聘任之專任工程人員移送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外,專任
工程人員為技師、建築師者,依違反技師法及建築師法等相關法令規
定,送請主管機關懲處。
七、附件:專任工程人員差勤工作紀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