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為促進地理資訊系統數值資
料(以下簡稱地理資料)流通、共享及使用,並積極推廣多目標應用
地理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指本府以地理資訊系統建立之電腦圖形(及
屬性)檔案電子資料,包括向量及網格型式。
(二)地理資訊紙圖資料:指利用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所繪(製)出之紙
圖資料。
(三)地理資訊:包括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及地理資訊紙圖資料。
三、地理資訊之申請使用機關、團體法人其收費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得免費使用。
(二)承包本府及所屬機關單位工程、計畫、財物、勞務之承包單位,在
承包業務需求範圍內得免費使用。
(三)第(一)、(二)款以外之各級政府機關、團體法人及公私立學校
申請本府提供地理資訊者,酌收費用,依雲林縣地理資訊資料流通
供應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一)收費。
(四)與本府重要施政有關,需使用地理資訊者,得經本府專案核准,免
收費用。
(五)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外,均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申請使用地理資訊數值資料檔應填報雲林縣地理資訊使用申請表(如
附件二),承包本府業務之廠商使用本府地理資訊,並應填報雲林縣
地理資訊使用管制同意書(如附件三)。
四、地理資料業務主管機關應對其主管之地理資料擬定流通供應、加值應
用、回饋方式等作業或計畫,並應定期檢討修正。
各項地理資訊之流通供應、加值應用、回饋方式等作業或計畫,由各
圖層主管單位或機關定之。未定者,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使用地理資訊之機關、團體法人,如本府因公務須使用該機關之
地理資訊而拒不提供者,本府得拒絕供應地理資訊予該機關。
六、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地理資料流通供應者,應具備下列服
務:
(一)定期更新流通之資料。
(二)製作並定期更新檢討資料品質描述與目錄,提供資料內容分級方式
、供應對象及程序。
七、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致本府權益受損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
一切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