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雲]
林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及雲林縣各鄉(鎮、巿)公
所。
第三條 檢舉人為環保局及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發
給獎金。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
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十發給
獎金。但按日連續處罰之部分不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
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本府、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檢舉;
鄉(鎮、市)公所就檢舉案件應轉知環保局辦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
字號;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
字號者,不發給獎金。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
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露。
第六條 環保局應就每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
分之十依規定納入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檢舉人二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
且經環保局分別稽查屬實而加以處分,僅獎勵最先檢舉者;檢舉
人二人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經環保局稽查屬實者,以
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八條 環保局於受理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
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九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每三個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每半年逐案列
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個月內為限,逾期視為放
棄,不再發給。必要時,環保局得配合檢舉人辦理領取或捐贈獎
金事宜。
第十一條 環保局應成立雲林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核與核發檢舉獎金案件。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
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三人
至五人,由環保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環保局科長二人。
二、環保局選任之人員一人至二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主席。
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審核受推薦之事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
實地查證。
本小組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間分別召開評審會,
核定其中事蹟卓著者予以獎勵;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