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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09: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工作抽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雲林縣農民及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資格審查工作抽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府農輔一字第1045517590號函訂定

一、本要點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抽查對象:本縣各鄉(鎮、市)農會(以下簡稱農會)。
抽查人員: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指派業務處理人員一人至二人辦理。
抽查時間:每年七月至十二月,並應於一個月前通知農會;抽查事項為全民健康保險事項者,並應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三、辦理抽查時,應填具抽查表(如附表),抽查事項如下:
(一) 加保資格審查工作。
(二) 年滿六十四歲四個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工作。
(三) 老農津貼申請案件工作。
(四) 辦理長期旅居國外資格清查工作。
前項抽查,以農會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止受理審查件數之百分之二為抽查基準。
抽查結果如有未符者,應檢送抽查表函請農會改善,並填寫處理情形函報本府後,由抽查人員再進行複查,確認正確無誤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四、本抽查結果列入本府年度農會考核特殊功過加扣分項目。
本抽查結果獎懲基準如下:
(一) 辦理加保資格審查工作:抽查案件均符合規定,核給三分;未達抽查所訂合格標準,依情節輕重或件數多寡扣分,最多核扣二分。
(二) 辦理年滿六十四歲四個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清查及老農津貼申請案件清查工作:抽查案件均符合規定,核給三分;未達抽查所訂合格標準,依情節輕重或件數多寡扣分,最多核扣二分。
(三) 辦理長期旅居國外資格清查工作:抽查案件均符合規定,核給三分;未達抽查所訂合格標準,依情節輕重或件數多寡扣分,最多核扣二分。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