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實施營造業抽查及查核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範圍為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營造業登記或承攬本縣營繕工程之營造業。
三、 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檢具所承攬興建中工程之施工計畫書、開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報勘驗文件供查核,並得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協助說明。
四、 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公司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證之建築師或技師)之身分證影本、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書、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及受聘同意書、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勞健保投保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以供抽查人員核對。
五、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出具第四點應檢具項目以供查核,是否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違反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六、 抽查作業由本府派員不定期至營造業營業登記地址或所承攬工程現場查
核。
營造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優先抽查:
(一)經各機關團體移送及人民檢舉有違法情事者。
(二)未配合抽查及本府抽查時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證
之建築師或技師)相關文件。
(三)辦理營造業各項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定者。
七、 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八、 本府執行抽查作業,營造業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者,由本府列舉事
由通知限期補正,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
事項辦理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