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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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推展勞工行政業務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
歷史法規:
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附表一.doc
附表二.doc
附表三.doc
附表四.doc
法規內容:
一、為結合民間團體推展本縣勞工行政業務,以提升辦理績效及有效運用政
府有限資源,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縣依法設立之總工會、聯合會、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民間
勞資關係中介團體及有關團體或事業單位,協助本府推展勞工行政業務
得申請補助。
三、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補助項目
1、辦理勞工教育訓練。
2、辦理勞資關係研討會、勞資爭議處理講習會等。
3、辦理勞資爭議處理、促進勞資和諧業務及勞資關係業務宣導等。
4、辦理總工會會務及民間勞資關係中介團體會務推展活動。
5、辦理五一勞動節慶祝大會、模範勞工表揚活動,及勞動節系列勞
工福利休閒活動等。
6、辦理勞動法規研習、安全衞生業務活動等。
(二)補助標準
1、依本府施政計劃、申請計劃內容、預期效益及以往辦理成效與配
合情形給予補助。
2、辦理勞工教育,辦理一天課程至少應四小時以上。
3、補助款以不超過十萬元為限。但各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辦
理勞工教育,每場參加人數不得少於五十人,參加人數五十人至
一百人每場補助款二萬元,一百人以上,每場補助款三萬元,各
產業、企業工會、職業工會每年度以補助辦理一場為原則。
四、經費使用限制
(一)各項會議、講習或訓練,以在縣轄內機關、場所辦理為原則。
(二)不予補助項目:
1、辦理活動之服裝費(租用不受此限)、工作人員津貼人事費及僱
工工資。
2、各項活動紀念品費、模彩品、禮品、獎品與獎金。
3、旅遊(健行)、自強活動、觀摩、聚餐、慶生、烤肉等聯誼性質
活動及各項出國考察等性質活動。
4、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申請、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各單位申請補助,應先預估需要辦理時間,於十五日前提報補助經
費申請表(
如附件(1)
)、實施計劃書,並檢附支出經費概算表、課
程配當表等,送本府審查決定補助金額後函復辦理。
(二)計劃書內容應包括:依據、實施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
間、地點、參加對象、經費來源、內容、經費概算、預期效益等。
(三)有意申請者至遲應於每年十二月一日前提出申請,並應於十二月二
十日前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申請。
六、本府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及補助原則,於收到申請單位申請書後,召開審
查小組會議審查,審查後函復申請單位辦理,其審查標準如下: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與預算編列項目符合。
(二)活動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是否符合。
(四)計畫內容(含執行方式、經費規劃使用、活動地點等)是否合理、
可行。
(五)申請單位以前計畫執行情形。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各受補助單位應製作統一收據函送本府核撥經費,
並於計劃活動結束二週內檢送本府原核准函、成果報告(
如附件(2)
)及
活動相片、經費收支報告表(
如附件(3)
)、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支出原
始憑證等函送本府核銷。
受補助單位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支出之一部分者,各項原始支出憑證
由受補助單位自行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
八、督導及考核
(一)各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
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執行,除追繳補助費外,並得列為本府二年內
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受補助單位經費中如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若實際執行經費總金額未達本府核定補助總金額,將依實際執行金
額核撥補助費,如實際執行金額超出核定補助金額時,依核定金額
補助。預撥補助費者,計畫執行後如有剩餘經費,應繳還補助機
關。
(四)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計畫辦理執行情形,並得予
以考核。(
如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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