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被害人,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犯
罪被害人。
第 3 條
本府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得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核發下列項目之補助: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律師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前項得申請補助之性侵害被害人,以設籍在雲林縣者為限。
第 4 條
醫療費用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其範圍含掛號費、驗傷診斷費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三、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分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第 5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法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個別心理輔導、社會暨心理評估與處遇、諮商及治療費用:每次每
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多補助
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次以二小
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心理治療團體費用:每次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每次以三小
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前項第二款補助次數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五條醫療暨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附申請書及醫
療費用明細表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未具有特約醫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自行申請之。
第 7 條
訴訟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二、每案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第 8 條
律師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二、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三、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與第一款重複競合時,依第一款為補助上限。
第 9 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依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為補
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最高補助三個月,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
第 10 條
本辦法之申請人為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或法定代理人。
性侵害補助之申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為之。
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經審查屬實者,予以補助。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
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11 條
性侵害補助申請人,得於報案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性侵害補助,除應提出申請書及戶口名簿影本外,應視申請補助案件
之性質另提出下列文件:
一、醫療或心理復健費用之補助為驗傷診斷書影本及收據正本。
二、訴訟費用之補助為訴訟費收據正本。
三、律師費用之補助為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
四、緊急生活費用之補助為社工員調查報告及收據正本。
第 12 條
申請補助之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立即通知
本府停止補助。
第 13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辦法各項補助者,除停止補助外,應依法追究
一切法律責任。
第 14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不足由本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