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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工程作業要點
民國 92 年 08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工程專業審議,有效運用本府各
    單位機關之職能,加速處理天然災害,發揮及時搶修 (險) 及復建各
    項公共設施之功效,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
    之規定。


二、災害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辦理項目:
      1.本縣自養之道路、橋樑及公路系統編號內之鄉 (鎮、市) 道路、
        橋樑。
      2.縣管河川堤防。
      3.流經數鄉 (鎮、市) 之區域排水工程。
      4.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
      5.縣屬各機關學校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府辦理或交辦之事項。
 (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項目:
      1.村里道路、橋梁、農路及都市計畫道路。
      2.野溪堤防及護岸。
      3.鄉 (鎮、市) 管理之排水工程。
      4.鄉 (鎮、市) 各機關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5.農田埋沒流失。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各鄉 (鎮、市) 公所辦理或交辦之事項。


三、本府各單位機關權責分配如下:
 (一) 水利工程、道路橋樑工程、下水道工程:工務局。
 (二) 觀光工程:建設局。
 (三) 建築工程:各管理使用單位機關。
 (四) 水土保持工程、漁港工程:農業局。
 (五) 農水路工程:地政局。
 (六) 學校工程:教育局。
 (七) 環保工程:環保局。
 (八) 文化古蹟:文化局。
 (九) 其它有關之項目依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四、本府設置災害勘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視災害情形由本府就工務局、農業局、建
    設局、地政局、教育局、環保局、文化局、財政局、主計室或本府其
    他相關權責單位 (機關) 高級職員派兼之。


五、災害復建之申報規定如下:
    各鄉 (鎮、市) 公所應行申報之案件,應於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填具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或補助總表 (附表一) 災害準備金支
    用情形明細表 (附表三) 依工程分類之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
    支或補助明細表 (附表二) 各四份及電子檔案、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
    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及現場照片 (附表四) 各乙份,依工程類別分
    項向本府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提出申報。
    各公所未依程序辦理、未備齊資料或逾期未申請展延者,本府得不予
    受理。


六、本府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於收到全部災害申報案件整理後,於二日
    內邀集財政局、主計室派員會勘,並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
    支或補助總表 (如附表一)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或補助明
    細表 (如附表二) 及複製之電子檔各乙份送財政局彙整。


七、災害申報案件勘查後之複核規定如下:
 (一) 各權責單位機關應於會勘結果整理後,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
      請勻支或補助總表 (附表一) 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明細表 (附表三
      )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或補助明細表 (附表二) 各乙份
      送主計室於二日內複核經費、受災單位提報災害準備金運用情形,
      完成後送財政局。
 (二) 財政局於二日內就複核案件扣除各鄉 (鎮、市) 公所災害準備金餘
      額後核算災害復建經費。
 (三) 如災害係由行政院發佈並列為災區者,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同時
      提供相關資料,送財政局彙整後統一函請中央補助,並副知計畫室
      追蹤列管;非屬行政院發佈災情者,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向上級
      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四) 須以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補助時,應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簽請動
      支災害準備金,並歸納於各該單位機適當之預算科目項下。


八、第七點各款所需之資料,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於期限內提供,如未
    能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無法獲得上級補助者,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機
    關自行負責,並追究責任。
    為應中央召開相關之災後復建會議,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指派專責
    人員與會。


九、災害搶修 (險) 及復建經費之籌應規定如下:
 (一)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其數
      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 災害搶修工程係屬災害發生時必要之應變措施,各鄉 (鎮、市) 公
      所應先動支年度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勻支救急。
 (三) 各鄉 (鎮、市) 公所天然災害復建所需費,應先動支年度編列之災
      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部分報再由本府或轉
      報中央補助。


十、本府計畫室應定期陳報、追蹤各項列管之災害復建工程進度。


十一、災害搶修 (險) 及復建處理等相關人員得給與適當之獎懲。


十二、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