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落實工程專業審議,有效運用本府各
單位機關之職能,加速處理天然災害,發揮及時搶修 (險) 及復建各
項公共設施之功效,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
之規定。
二、災害搶修 (險) 及復建工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 本府辦理項目:
1.本縣自養之道路、橋樑及公路系統編號內之鄉 (鎮、市) 道路、
橋樑。
2.縣管河川堤防。
3.流經數鄉 (鎮、市) 之區域排水工程。
4.第三、四等漁港及船澳。
5.縣屬各機關學校公有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本府辦理或交辦之事項。
(二) 鄉 (鎮、市) 公所辦理項目:
1.村里道路、橋梁、農路及都市計畫道路。
2.野溪堤防及護岸。
3.鄉 (鎮、市) 管理之排水工程。
4.鄉 (鎮、市) 各機關廳舍及其附屬公共設施。
5.農田埋沒流失。
6.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由各鄉 (鎮、市) 公所辦理或交辦之事項。
三、本府各單位機關權責分配如下:
(一) 水利工程、道路橋樑工程、下水道工程:工務局。
(二) 觀光工程:建設局。
(三) 建築工程:各管理使用單位機關。
(四) 水土保持工程、漁港工程:農業局。
(五) 農水路工程:地政局。
(六) 學校工程:教育局。
(七) 環保工程:環保局。
(八) 文化古蹟:文化局。
(九) 其它有關之項目依據「本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
四、本府設置災害勘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若干人,由主任
秘書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視災害情形由本府就工務局、農業局、建
設局、地政局、教育局、環保局、文化局、財政局、主計室或本府其
他相關權責單位 (機關) 高級職員派兼之。
五、災害復建之申報規定如下:
各鄉 (鎮、市) 公所應行申報之案件,應於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填具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或補助總表 (附表一) 災害準備金支
用情形明細表 (附表三) 依工程分類之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
支或補助明細表 (附表二) 各四份及電子檔案、天然災害公共設施災
害復建工程經費概估表及現場照片 (附表四) 各乙份,依工程類別分
項向本府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提出申報。
各公所未依程序辦理、未備齊資料或逾期未申請展延者,本府得不予
受理。
六、本府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於收到全部災害申報案件整理後,於二日
內邀集財政局、主計室派員會勘,並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
支或補助總表 (如附表一)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或補助明
細表 (如附表二) 及複製之電子檔各乙份送財政局彙整。
七、災害申報案件勘查後之複核規定如下:
(一) 各權責單位機關應於會勘結果整理後,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
請勻支或補助總表 (附表一) 災害準備金支用情形明細表 (附表三
) 公共設施災害復建經費申請勻支或補助明細表 (附表二) 各乙份
送主計室於二日內複核經費、受災單位提報災害準備金運用情形,
完成後送財政局。
(二) 財政局於二日內就複核案件扣除各鄉 (鎮、市) 公所災害準備金餘
額後核算災害復建經費。
(三) 如災害係由行政院發佈並列為災區者,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同時
提供相關資料,送財政局彙整後統一函請中央補助,並副知計畫室
追蹤列管;非屬行政院發佈災情者,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向上級
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四) 須以本府災害準備金支應補助時,應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簽請動
支災害準備金,並歸納於各該單位機適當之預算科目項下。
八、第七點各款所需之資料,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於期限內提供,如未
能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導致無法獲得上級補助者,由各業務權責單位機
關自行負責,並追究責任。
為應中央召開相關之災後復建會議,各業務權責單位機關應指派專責
人員與會。
九、災害搶修 (險) 及復建經費之籌應規定如下:
(一) 本府及各鄉 (鎮、市) 公所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準備金,其數
額不得低於當年度總預算歲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 災害搶修工程係屬災害發生時必要之應變措施,各鄉 (鎮、市) 公
所應先動支年度編列之災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勻支救急。
(三) 各鄉 (鎮、市) 公所天然災害復建所需費,應先動支年度編列之災
害準備金及調整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如有不足部分報再由本府或轉
報中央補助。
十、本府計畫室應定期陳報、追蹤各項列管之災害復建工程進度。
十一、災害搶修 (險) 及復建處理等相關人員得給與適當之獎懲。
十二、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