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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設置二十四小時救援保護專線。
(二)保護個案之救援及危機處理。
(三)提供保護個案緊急安置、醫療保健、法律諮詢、就學、就業等服務
      。
(四)辦理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聲請裁定、提出告訴、行政
      罰鍰、接受輔導教育 等事項。
(五)協調連繫各相關單位配合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
(六)其他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工作事項。


三、本會報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
    人,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二)內政部雲林教養院院長
(三)社會處處長
(四)警察局局長
(五)衛生局局長
(六)教育處處長
(七)建設處處長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出兼之,但代表機關、機構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社會處長擔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
    務;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派兼之。


五、本會報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
    時會議。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
    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報決議事項,應送相關機關、機構、團體參考或辦理。


七、本會報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