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培養本縣藝文風氣,提昇創作水準,並鼓勵本縣之藝文工作者及團體,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類別如下:
(一)文學獎
(二)表演藝術獎
(三)美術獎
(四)貢獻獎
三、獎勵標準如下:
(一)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
1.首
獎:發給獎金、獎座及獎狀。
2.第二名:發給獎金、獎狀。
3.第三名:發給獎金、獎狀。
4.佳
作:發給獎金、獎狀。
5.入
選:發給獎狀。
(二)貢獻獎:贈獎座及獎狀。
文學獎、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選出首獎一位、第二名一位、第三名一位,另取佳作至多三人,入選若干名(表演藝術獎取至前三名);貢獻獎則選出若干名。
表演藝術獎及美術獎得獎者得視推廣需要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安排演出、展覽事宜。
四、參賽資格為設籍、就業、就學或出生於雲林縣之個人;或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或設立於雲林縣之團體。惟貢獻獎不受上列限制。
(一)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字號英文字母為P者。
(二)父母其中之一為設籍或出生於雲林縣者。
(三)出生:凡持有有效身分證,且身分證登記出生地為雲林者。
(四)設籍或就業: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設籍或就業於本縣者。
(五)就學: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在本縣各級學校就學者。
(六)以團體報名者應為本縣立案之團體,或其成員半數以上須符合前述五款個人資格者。
五、評審方式如下:
(一)本府依獎勵類別,聘請各類別專家學者評審之。
(二)文學獎、貢獻獎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就書面資料加以評審,其中貢獻獎必要時得要求進行面談。
(三)表演藝術獎、美術獎初審由本府審查參選資格,通過初審者進入決審;決審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分別就參選者現場表演、徵件作品加以評審,並進行作品講評。
各類獎項如未達獎勵標準,得由專家學者過半數決議從缺。
獲獎名單專家學者應簽名認證,由本府確認後公布。
六、專家學者應遵守利益迴避,本於公正、嚴謹、守密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評審:
(一)不得參選同類別之獎項。
(二)評審過程及相關資料,均應保密。
(三)應客觀、詳細、嚴謹填寫評審表。
七、本徵選活動美術獎特設邀請展,邀請資格如下:
(一)本屆美術獎各類評審作品。
(二)凡設籍、就業、就學(於當年度收件截止日尚設籍、就業、就學於本縣者)或出生於雲林縣之民眾,且符合以下資格之一者,得由承辦單位通知,請附下列之一證明文件由各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1.曾獲全國美展、全國油畫展、全省美展、臺陽美展、全省公教人員書畫展等,優等以上一次或入選三次以上者。
2.曾受邀擔任全國、全省及本縣美展、兒童美展之評審者。
3.曾獲本縣地方美展前三名三次以上者。曾受邀於國立各美術館舉行個展者。
4.合於上述條件而有證明者,申請免審查受邀參展(一人一類一件)。
5.縣籍資深美術家或曾獲其他重要藝術獎項者由該類評審認定邀請之。
6.九十四年起已獲邀請且參加展出者,不須再繳證明文件,直接受邀送件參展。
(三)邀請資格審查由本府聘請評審審查之。
(四)受邀請並參加邀展者不得再參加徵件比賽。
(五)受邀請並參加邀展之作品,以展出一次為限。
八、本要點未規定事項,由本府另以簡章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