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落實績效管理制度,公平客觀辦理本
府年終考績,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項業務績效考核於每年年終辦理之,各項考核數據資料,期間均計
算至當年十月底。
三、本項業務績效考核以本府各單位(主計、人事、政風除外)為受考對
象。為達公平原則,分甲、乙、丙三組進行考評,各組受評單位如下
:
甲組:工務處、教育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水利處。
乙組:文化處、建設處、社會處、勞工處、地政處。
丙組:民政處、財政處、新聞處、行政處、計畫處。
四、考核項目及評分權重(總分一○○分)
(一)承辦公文處理速度:佔二十分,由計畫處依每月公布各單位公文處
理平均速度加總平均之,平均值(即平均日數)最低者為第一名,
其次為第二名,以此類推。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二十分、每
遞增一名次分數遞減二分。
(二)電話禮貌測試:佔十分,由計畫處依每月公布各單位電話禮貌測試
名次加總,權值分數最低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以此類推。
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十分、每遞增一名次分數遞減一分。
(三)數位學習時數:佔八分,由人事處依各單位受考人員數位學習時數
加總平均之,平均時數最高者為第一名,其次為第二名,以此類推
。各組名次給分如下:第一名八分、每遞增一名次分數遞減一分。
但各單位編制內人員於年度內學習時數,平均低於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所訂每人五小時之標準者,該項目不予計分。
(四)英文檢定通過比例:佔七分,由人事處依各單位受考人員英文檢定
通過比例進行考評,通過比例達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訂標準百分之
十八以上者給七分,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十八者給六分,百分之十
二至百分之十五者給五分,百分之九至百分之十二者給四分,百分
之六至百分之九者給三分,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六者給二分,百分之
一至百分之三者給一分;單位內無人通過者以零分計算。
前項所稱英文檢定通過比例,係指通過全民英檢初級以上檢定,或
相當於全民英檢初級以上之其他經政府機關認定之檢定及格者。
(五)向上級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經費:佔三十分,依計畫處提供列管本
府各單位向上級機關爭取競爭型補助經費案件,並由財政處確認核
列後辦理評分,為達公平原則,分甲、乙、丙三組進行考評,各組
評分方式如下:
甲組:每提出一爭取案件給一分,所提爭取案件獲得經費補助者給
二分爭取補助金額以二百萬為一單位,每一單位額外再加一分,不
滿一單位者不另計分,同一案最高以五分為限;但同一案件爭取經
費達五千萬元以上者,另外再給五分,不受前項限制。得分總數最
高以三十分為限。
乙組:每提出一爭取案件給一分,所提爭取案件獲得經費補助者給
二分,爭取補助金額以五十萬為一單位,每一單位額外再加一分,
不滿一單位者不另計分,同一案最高以五分為限;但同一案件爭取
經費達一千萬元以上者,另外再給五分,不受前項限制。得分總數
最高以三十分為限。
丙組:每提出一爭取案件給一分,所提爭取案件獲得經費補助者給
二分,爭取補助金額以二十萬為一單位,每一單位額外再加一分,
不滿一單位者不另計分,同一案最高以五分為限;但同一案件爭取
經費達五百萬元以上者,另外再給五分,不受前項限制。得分總數
最高以三十分為限。
前項競爭型補助經費,除上級機關主動撥款補助或民意代表(機關
)主動代為爭取之經費外,補助經費之認定,以上級機關核定同意
補助之公文為依據,且該項經費應以本府實際執行者為限;另各單
位有專案性或特殊性等具體爭取事蹟者,可提請併案納入評核。
(六)綜合考評:佔二十五分,由縣長(或副縣長)及秘書長依各單位全
年工作整體表現予以核評後分數加總平均之。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一
月五日前依所附具體事蹟表提供年度內重大工作之具體事蹟或中央
各項考核排名資料送人事處彙辦,以作為評分之參考依據。
為使前項考評更臻客觀及明確,並請計畫處提供各單位年度內爭取
補助經費及重大列管案件執行情形,一併送人事處彙辦。
五、評定等次及獎勵
本項考核成績由人事處依各評核單位所提供資料於十一月底前完成彙
整,並簽奉縣長核定,以作為各單位年終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及敘
獎之依據,茲就各項獎勵額度分列如下:
(一)考績部分:取各組分數最高者一名,按本府各單位可考列甲等比例
人數外加二人。
(二)獎勵部分:取各組分數最高者一名,各給予配點十分,由得名單位
自行分配應予敘獎人數及額度,並將敘獎名單簽請人事處辦理敘獎
;個人最高獎勵額度以記功一次為限。
前項配分嘉獎一次以一分計算,記功一次以三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