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雲林縣立國民中學或國民
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整併事宜,有效運用教育資源,確保學
生就學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府應組成雲林縣立國民中小學整併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
小組),審議學校整併事宜。
前項評估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本府相關單位代表、專家學者、教
師代表、家長代表、校長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要點由
本府另定之。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之整併,包含以下形式:
一、國小之分校或分班併入本校。
二、國小與國小之合併(含其分校或分班)。
三、國中與國中之合併。
四、國中與國小(含其分校或分班)之合併。
第 四 條 本府依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如附件),每年公告辦理學校整
併評估。
學校整併評估指標表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一般性指標:
(一)學生數。
(二)普通班每班平均學生數。
(三)未來五年普通班入學新生平均數。
(四)距最近公立學校相對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的交通現況。
(六)接受整併學校須增建教室數及充實設備情況。
(七)社區人口總數增減趨勢。
〈八)社區對學校依賴度。
二、特殊性指標:
(一)同一鄉、鎮只有一所縣立同級學校。
(二)學校屬性為特偏學校。
(三)至鄰近學校上學須經落石、淹水或土石流等危險區域。
(四)經本府核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
本府評估整併作業,應綜合考量一般性指標及特殊性指標。
第 五 條 學校各學年度之班級數及學生數,以當年度新生報到日之學生
人數為核定基準,不因核定基準日後學生數變化而變動核定班
級數。
第 六 條 學校當學年度新生班級學生數不足四人,當學年度不予開班。
但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學校當學年度新生班級學生數不足八
人,當學年度不予開班。
學校當學年度有二個年級不開班,即改設為分校。
學校在一百零四學年度以後核定設班之班級,有二個年級學生數
不足四人,亦改為分校。
學校當學年度不足四班,即改設為分班。
前四項有特殊情形者,經送本府評估通過後,不適用之。
第 七 條 符合前條規定者,應於當年度新生報到日起二日內,函送本府
評估;本府於一週內完成評估作業,依評估決議通知被整併學
校(以下簡稱原學校)及接受併入學校(以下簡稱接受學
校)。
第 八 條 學校與學校、分校或分班之間有整併之適切因素、充分理由或
必要條件,無論學校學級差異(含國中與國小之整併)、規模
大小、學生人數多寡,經雙方共同簽署整併提案,或由本府依
據教育效益、學校社區條件整體考量後主動媒合之提案,經送
評估小組審議通過者,得整併之。
前項學校提案時,應先與校內教職員工、家長及社區溝通,必
要時得召開說明會。
第一項整併提案得於當年度十二月底前,提送本府召開評估小
組會議審議;本府應於下年度三月底前完成評估,依評估決議
通知相關學校。
第 九 條 本府就學校整併案召開評估小組會議時,得通知原學校校長、
專任教師、學校其他人員與家長;接受學校之校長、專任教師
代表與家長代表,列席評估小組會議陳述意見,其他利害關係
人亦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 十 條 學校整併案公告後,本府應辦理學區劃分及調整,並協助原學
校學生就學事宜。
第十一條 對於原學校之學生,處理原則如下:
一、接受學校應擬訂計畫,加強辦理原學校學生之生活、心理
及學習輔導。
二、因不成班或依第八條第一項整併,致就學環境改變者,補
助其書籍費、午餐費、代收代辦費、交通費及平安保險費至該
生學級階段畢業為止。交通費依交通部公路總局客運票價公
式,每學年度以九個月、每月上學日數二十二日、每日去回以
二趟計算,補助予實際接送者。其他補助項目依受補助對象實
際支出金額計算。
前項受補助之學生以原學校學籍之學生為限,於整併案核定後
戶籍有遷徙紀錄者,不予補助。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
七日後始出生之學童,亦不予補助。
原學校史料及學生學籍應以數位電子化及紙本方式永久保存於
接受學校,以辦理原學校畢業學生申請各項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對於原學校之教職員工,處理原則如下:
一、校長:不受原校任期限制,得參加新學年度校長遴選作
業,若當學年度無校長職缺,得調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
行政業務。
二、主任:依其意願,並配合有缺額學校之需求,提出教師介
聘申請,輔導參與介聘,並得暫調本府教育處,協助教育
行政業務。
三、教師:依其意願,並配合有缺額學校之需求,提出教師介
聘申請,優先輔導參與介聘。為保障教師權益,本府得不
接受教師介聘進入未來二年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之學
校。
四、職員:
(一)依其意願,移撥至有適當職缺之學校,或由本府主管單
位另行移撥安置至其他機關學校。但屆臨退休日未逾一
年者,得至合併之學校至退休或離職日止,並不再遞補
員額。
(二)超額職員之安置及移撥,依雲林縣立各國民中小學超額
職員安置及移撥處理原則辦理。
五、工友:安排至其他有職缺之學校,或由本府參酌依其意願
統籌調整移撥安置其他單位。但屆臨退休日未逾一年者,
得至合併之學校服務至退休或離職日止,並不再遞補員
額。
第十三條 對於原學校因整併而閒置之設備器材,由接受學校統籌運用。
第十四條 對於原學校之不動產由接受學校配合本府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
理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十六條 為鼓勵學校提案,得由本府另訂獎勵計畫,或由提案學校提出相
關需求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實施。
第十七條 辦理學校整併工作圓滿、達成任務之學校相關人員,得依參與程
度及成效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