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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立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補充規定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補充規定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於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高級中學暨公立國民中小
    學校適用之。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
    個月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
    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公開甄選作業,應依照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
    下依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以不超過該學年度為原則。


六、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期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消失,學
    校得視需要終止聘約,不受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程序之限制。但應於聘約中事先約定。


七、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位同意。


八、專任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
    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
    可分割或特殊情形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兼任、代課時數,日夜間及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九、兼任、代課教師,按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整學期兼任、
    代課教師遇有國定假日期間之兼任、代課節數仍予發給鐘點費;本校
    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兼任、代課者亦同。
    全校教師(包括兼任行政職者),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後,
    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兼任課程並應明確標示於教師課程表。


十、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費之核敘標準如下: 
(一)依師資培育法之規定,於大學校院畢業並依規定取得各該教育階段
      、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九十元。
(二)師資培育法公布前已修習或修畢教育專業科目之一般大學校院畢業
      ,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敘一百八十元。
(三)師資培育法公布後入學師範校院畢業(含一般大學校院畢業並取得
      各教育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
      ,敘一百八十元。
(四)師資培育法公布後一般大學非教育學院畢業,未具各該教育階段合
      格教師證明書,敘一百七十元。
(五)研究所碩士班畢業者,敘二百四十五元,研究所博士班畢業者,敘
      三百三十元。
(六)曾任教職後再任代理教師者不採認原核定有案之薪級,而依前述規
      定核敘,但因實習期滿提敘一級者不在此限。
(七)於學年度中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取得各該
      教育階段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書或新學歷,得辦理改敘。
(八)具有職前年資者,不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
(九)未具所代理各該科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
      究費按八成支給。


十一、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
      。其計算方式如下:
      (本薪+學術研究費)÷該月全月之日數= 日薪。 
      長期代理教師核敘薪給,自開學日或實際到職日起至上課結束之日
      或實際離職日為止。


十二、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應事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人員代課、代理,
      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所屬各
      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十四、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
      務證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
      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短期兼任、代課、代理教師之聘用,由教務處主辦,人事單位協辦
      (就兼代課人員資格、差假時數加以核對),並依照中小學兼任代
      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要點審核,經校長同意聘任後造具名冊
      。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如有兼導師或代理導師者,按實際在任日數
      比率支給導師費。


十六、學校聘任退休、資遣教職員擔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須以學校特殊科目、師資缺少及特殊情況之聘用為限,聘期一
      週以上者應報本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