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辦理本縣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
染物檢驗站(以下簡稱機車排氣檢驗站)管理事項,依據空氣污染防
制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
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
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增設原則」規定,特訂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係指取得本府核發
機車排氣檢驗認可證並接受本府委託從事機車排氣檢驗業務之檢驗站
。
三、本府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依其公告之「使用中
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增設原則」每年定期檢討轄區機車
排氣檢驗站數量,得開放受理本縣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申請。
四、本府應於開放受理本縣新設機車排氣檢驗站之籌設申請前,為使公平
競爭,以公告期限受理並以公開徵選方式辦理,公告下列事項:
(一)新增站數。
(二)受理期限。
(三)受理地點。
(四)申請資格及應備之文件。
(五)籌設審查方式及徵選辦法。
(六)其他相關事項。
五、機車排氣檢驗站變更設置地點者,應檢具申請表及原認可證正本等相
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現勘審核,審核同意
後以正式公文通知檢驗站同意變更設置地點,檢驗站應於接獲公文後
一個月內完成遷站作業並報請本府環境保護局派員複驗核可後方得執
行檢驗業務。
機車排氣檢驗站變更設置地點者,原認可證作廢,重新核發認可證,
有效期限與原認可證期限相同。
六、為有效提昇本縣機車排氣檢驗站檢驗品質,機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環保署、本縣環境保護局或上述二者所委託之技術顧問查核機構執行
依本辦法第十四條之定期、不定期查核,查核結果如有違反相關規定
,將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其他查核缺失則視情節採取記點、記缺
點方式辦理,其違規記點、記缺點項目如下:
(一)以下查核缺失,每項記點一次:
1.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未明顯懸掛。
2.檢驗站認可證未明顯懸掛。
3.合格排氣檢驗人員證照未明顯懸掛。
4.零件價目表未明顯懸掛。
5.檢驗場地堆放雜物、擺放展示新車或執行與定檢無關之修車行為
等。
6.檢驗場地與設備佔用騎樓、人行道或巷道。
7.檢驗人員均不在場且現場無明顯告示。
8.受檢機車與行照不符、車號誤植經查核人員或環保局主動發現者
或該車輛已因此被處分在案。
9.檢驗儀器故障、電腦或攝影系統損壞等無法提供檢驗服務等情形
,未於故障日起三日內向環保局報備。
10. 標準氣體過期或無標準氣體檢驗報告。
11. 排氣分析儀經查核人員以標準氣體比對,讀值不符合精確性測
試允差規定。
12. 因故未能提供定檢服務(非假日之星期一~星期五:09:30 -
20:30 ),而未提前向環保局報備者。
13. 檢驗攝影檔遺漏未拍、無法明顯辨識受測車輛車牌等情形。
14. 未依規定列印檢驗結果表交付定檢民眾。
15. 未依規定指示更換耗材及氣體校正並記錄備查。
16. 檢測場地或動線未標示清楚。
17. 標籤序號與電腦記錄不符。
18. 無故拒絕檢驗。
19. 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本府環境保護局認定符合記點規定
者。
20. 機車排氣檢驗站未依自行承諾切結每季應達成之檢測數量者。
21. 檢驗不合格車輛協助複驗調修,未依規定清理或更換空氣濾清
器者。
22. 查核累計記缺點三次者。
23. 未依規定期限內改善本補充規定第六條(一)1 ~ 20 項缺失
情形。
(二)以下查核缺失,每項記缺點一次:
1.取樣套管不合規定(未設置四種以上不同尺寸套管、明顯龜裂破
損)、取樣棒折損未更換而仍執行檢驗作業。
2.機車排氣檢驗站經核准辦理戶外定檢而無故未依申請日期、時間
與地點執行戶外定檢。
3.執行機車定期檢驗服務時,未佩戴識別證或工作證。
4.執行機車定期檢驗服務時,檢驗人員衣冠不整(背心、短褲、拖
鞋)等有礙觀瞻情形。
5.定檢標籤未打孔、打多孔或未依規定(原發照月份)打孔。
6.未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任意更換檢驗場地(同址變動)或重
劃檢驗線(原地重劃除外)。
7.定檢不合格機車不在檢驗站調修,而未依規定提供機車排氣檢驗
紀錄單記錄調修相關資料給當時騎乘者。
8.電腦登錄相關資料與現況不符。
9.檢驗人員電腦操作不熟悉或無法解說民眾一般定檢問題。
10. 檢驗資料或車號輸入錯誤,由排氣檢驗站於案件處分前主動發
現,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更正(於檢測日起 7 日曆天內主動發
現,向環保局提出申請更正,則不予記缺點)。
11. 其他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本府環保局認定符合記缺點規定者
。
12. 未依規定期限內改善本補充規定第六條(二)1 ~ 11 項缺失
情形。
七、缺失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
累計每達三點則暫停委託一個月,跨新年度則重新計算。依本辦法或
本補充規定予以暫停委託之排氣檢驗站,於暫停委託期間內不得以任
何型態進行排氣檢驗服務,經查獲暫停委託期間違反規定執行排氣檢
驗一次者,暫停委託期限延長一個月,查獲二次者,依違反本辦法第
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廢止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