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原則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二、代理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三、聘學年度之代理教師,原則上自實際開學日起至七月二日止;若開學
日為九月時,請教育局統一調整起聘日,並循序簽請縣長核示後實施
。
四、僅聘上學期之代理教師,原則上自實際開學日起至一月三十一日止;
若開學日為九月時,請教育局統一調整起聘日,並循序簽請縣長核示
後實施。
五、僅聘下學期之代理教師,原則上自實際開學日起至七月二日止。但為
配合國民中學寒假輔導課教學需要及班級經營,如係代理下學期退休
教師兼導師職缺者,其代理教師聘期,自該教師退休生效日起至七月
二日止。
六、本原則自頒發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