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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14:2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九二一震災及災後重建工作獎懲要點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
法規內容:
壹、法令依據: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八十八局考字第二○○七七八
    號函。


貳、目的:
  本府為獎懲九二一震災期間投入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有功及失職人員
    、並期獎懲衡平,特訂定本要點。


參、本要點獎懲應根據具體事實辨理.並本不循私、不主觀、不浮監、公
    平審慎確實、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辦理,凡己頒發獎狀、獎章、獎勵金
    等原則,不再予以行政獎勵。


肆、九二一震災發生後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獎懲標準如下:
一、派駐救災指揮中心或其他地點擔任溝通、協調等支援工作。其事蹟符
    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嘉獎:
(一)對於災後事故之防範及處理,勤奮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於道路、橋樑等重要交通設施搶修得當,有具體事蹟者。
(三)對於災民之收容、安置及救災物資之處理、發放得當者。
(四)辦理災屋鑑定、災難證明文件及災民慰助金等審核發放業務,認真
      負責,有具體事蹟者。
(五)搶救辦公廳舍財物,辛勞得力,有具體事蹟者。
(六)執行交辦之救災工作,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者。
二、至災難現場指揮、監督及實際參與救災重建工作,其事蹟符合下列各
    款之一者記功:
(一)提出具體可行救災方案並處置得宜,或不分晝夜冒險搶救,使災害
      減至最低者。
(二)對於道路、橋樑等重要設施,不分晝夜,在最短時間內搶通,使災
      害減至最低者。
(三)對於災民之收容安置及救災物質之處理發放不分晝夜,使災民於最
      短時間內獲得援助者。
(四)辦理災屋鑑定、災難證明文件及災民慰助金等審核發放業務.迅捷
      無誤,著有貢獻者。
(五)搶救辦公廳舍財物不分晝夜、不畏艱難、奮不顧身,使公務損失減
      至最低者。
(六)執行救災工作不分主夜、不畏艱難、奮不顧身,致減少災民生命、
      財產損失者。
(七)對上級交付之重要救災任務,克服艱難排除險阻,圓滿達成任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救災情節輕微者,申誡:
(一)執行救災工作不力或處理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情節輕微者。
(三)對於災民之收容安置及救災物資處理發放不力,情節輕微者。
(四)對於災區設施之搶修不力,情節輕微者。
(五)對於上級交辦之救災任務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影響救災度進度者紀過:
(一)執行救災工作不力、擅離職守,致貽誤公務,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不聽長官命令或指揮、致延誤救災工作,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對於災民之收容安置及救災物質之處理發放不力,情節尚非重大或
      損壞救災物資者。
(四)對於災區之設施搶修不力,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尚非重大者。
(五)對於上級交付救災任務執行不力,致發生不良後果,情節尚非重大
      者。
五、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
    動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六、記一大功(過)以上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
    第十四條之規定,並應專案簽報核定。
七、消防人員屬特殊專業人員,故除記二大功(過)適用第六款規定外.
    餘逕依「消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伍、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