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身心障礙學生獲得相關支援服務,降低學
習及生活上障礙,提昇學習效果,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本縣特殊教育通報系統中之中等以下學校(含幼稚園)身心障礙學生(含發展
遲緩幼童)。
三、申請資格:
學校應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需要提供相關支持服務,學校無法提供,
而具備下列二款要件者,得申請助理人員支持服務:
(一)學生障礙情形具攻擊性、無法自理而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活動進行
者。
(二)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
置於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普通班教師與資源班教師合作輔導或
與其他行政人員合作輔導後,其障礙狀況仍嚴重影響其學習或班級教學活
動者;或身心障礙特教班學生人數較多,且學生嚴重行為出現頻繁,致學
校教師人力無法提供照顧者。
四、申請服務項目需屬特殊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並與學生在校學習之相關支持服
務之項目。
五、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條件者,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前或開學一個月內進行初審,通過後檢
附下列資料,逕寄本縣特教資源中心彙整後轉交本縣鑑輔會複核:
(一)本縣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
如附件或特殊教育通報網身心障礙
學生助理人員服務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一份(無者免附)。
(三)本府指定身心障礙醫療機構出具有該項需求之證明或本縣心評小組評估之
相關資料。
(四)身心障礙學生之鑑輔會安置公文影本。
(五)教師輔導記錄資料。
六、本府提供教師助理人員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經鑑輔會鑑定或認定優先提供教師助理人員者。
(二)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普通班,其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形者。
(三)鑑輔會安置就讀資源班或資源小組服務,其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形
者。
(四)經鑑輔會安置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該特教班收十名以上學生並有二位以
上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形者。
(五)經鑑輔會安置就讀集中式特教班,且該特教班收六名以上學生並有二位以
上障礙程度嚴重影響教學情形者。
七、鑑輔會審核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應通知申請學校並轉知家長。
八、學校僱用助理人員提供支援服務之原則:
(一)學校僱用助理人員提供支持服務,以學生實際上課時數為原則。(必要時
得以在校時數提供服務)
(二)學校依據審核通過之時數,依每小時鐘點費98元,向本府申請核撥鐘點
費、勞健保及勞退費用。但本府得視財源酌予調整支付標準。
(三)助理人員服務之提供以班級為單位,該班如有二名以上學生申請通過,仍
僅支付一名助理人員鐘點費。
(四)本要點所聘用助理人員,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之相關規定。
九、助理人員鐘點費應專款專用。
十、本項服務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及本府編列預算專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