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轉介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服務之身心障礙者,獲得妥善之照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簽約應備文件如下:
(一)立案證書或開業執照影本。
(二)申請計畫書(含服務項目、收容方式、服務對象及人數、服務契約、
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收費標準等)。
(三)機構簡介。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建築物安全檢查報告書及消防檢修申報
書等資料影本各乙份。
(五)最新年度評鑑結果證明。
三、申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機構簽約資格如下:
(一)新申請簽約機構:
為落實就近安置及在地老化原則,本府得視安置需求與各類社會福
利機構簽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服務契約,簽約機構則
應符合下列資格: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最近一次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並無不
良紀錄者。
2.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以縣內機構為主:營運滿一年以上且
評鑑成績甲等(含)以上,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
需求,無不良紀錄者。
3.康復之家、醫療護理機構:營運滿一年以上且評鑑成績列為合格
或甲等(含)以上,服務品質績優,並經本府審查符合區域需求,
無不良紀錄者。
前項機構經本府實地訪視其組織管理、環境衛生、醫療公共安全、各類
專業人員配置、設施設備及院生權益保障,並依訪視結果辦理收容服務
契約簽訂相關事宜。
(二)年度續約之簽約依據:
1.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並無不良紀錄者,得辦
理年度換(續)約事宜。
(2)評鑑成績丙等(含)以下,將終止契約並不再辦理年度換(續)
約,本府應協助個案家屬辦理轉安置。
2.老人養護(長期照護)機構: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乙等(含)以上,並無不良紀錄者,得辦
理年度換(續)約事宜。
(2)評鑑成績丙等(含)以下,將終止契約並不再辦理年度換(續)
約,本府應協助個案家屬辦理轉安置。
3.康復之家、醫療護理機構:
(1)最近一次機構評鑑成績列為合格,並無不良紀錄者,得辦理年
度換(續)約事宜。
(2)評鑑成績列為不合格者,得續簽補助原收容個案,並不再轉介
安置新案。
四、契約期限以一年為基準。
五、督導查核程序如下:
(一)經簽訂「雲林縣政府轉介安置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住宿式照顧契約
書」,本府將不定期予以督導查核,經查核有未善盡責任、違法或
違反契約內容時,應隨時函知機構立即改善,情節重大或未依期限
改善者本府得終止契約,機構不得拒絕並需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查核之內容包括:
1.組織管理:機構核准收容與實際收容之人數、照顧人力,有無依
相關規定辦理等。
2.專業服務:個案處置計畫、家庭支援服務、健康照顧、膳食與衣
著管理等。
3.環境安全維護:整體環境衛生、空間配置等。
4.權益保障:申訴處理、不適當照顧等。
5.其他相關事項。
(三)查核未符處置方式:
1.依違規情節處以停止轉介、個案轉安置或終止合約。
2.經本府督導訪視後列為專案輔導,並於年度內暫停轉介個案二次
(含)以上之機構,年度換(續)約時將不再轉介安置新案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