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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
  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
 (二)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

三、補助金額:
 (一)產婦每次分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整。
 (二)每名嬰兒補助五千元整,雙胞胎依此類推。

四、申請方式:
 (一)產婦本人或委由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代理申請,由申請人檢附申請
    書、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產婦分娩或嬰兒出生證明、領款收
    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時,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進行初審
    後,函送本府辦理審核及撥款。

五、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統一由本府撥入產婦金融
  帳戶。

六、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本府依法追回已請領
  之補助費用。

七、本要點補助總額,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