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
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分娩三個月內之產婦。
(二)出生三個月內之嬰兒。
三、補助金額:
(一)產婦每次分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整。
(二)每名嬰兒補助五千元整,雙胞胎依此類推。
四、申請方式:
(一)產婦本人或委由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代理申請,由申請人檢附申請
書、戶籍謄本、低收入戶證明、產婦分娩或嬰兒出生證明、領款收
據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各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時,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進行初審
後,函送本府辦理審核及撥款。
五、經審核符合補助條件者,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統一由本府撥入產婦金融
帳戶。
六、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本府依法追回已請領
之補助費用。
七、本要點補助總額,以本府當年度所編列預算額度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