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學生充分利用學期中課後時間;
    規劃適當補救教學,提升學習興趣及善用假期充實生活內涵和知能,
    延展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及縣立高中國中部之學校(以
    下簡稱各校)。


三、各校得依實際需要規劃辦理課後輔導及學藝活動(以下簡稱本活動)
    ,學生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並應經家長書面同意。
    基於教師法第十七條精神,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加強輔導
    學生引導其適性發展,並積極參與學校為學生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
    活動。


四、本活動實施類別及原則方式如下: 
(一)課後輔導:以每週一至週五,每天以不超過一節課,且不超過下午
      五時三十分為原則(上半日課之學生不得超過三節課),週六以半
      日為原則。
(二)寒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四十節為原則。
(三)暑假學藝活動:總時數以一百二十節為原則。
(四)留校自習:學期中週一至週五開放至夜間九時為原則。寒暑假期間
      以開放至下午五時卅分為原則。且不得強迫參加,不考試、不上課
      、不收費(水電費除外)。


五、本活動辦理內容如下: 
(一)活動內容包括:補救教學、課業輔導、學習指導、生涯規劃課程、
      生活教育、技藝課程、藝文活動、科學活動,多元文化體驗活動及
      其他視學生需求所安排之各項活動。
(二)前項課業輔導以複習舊教材或視學生需要,酌量準備補充教材;不
      得提前教授新單元,學生各項活動表現不列入學期成績計算。


六、本活動經費由參加活動之學生家長負擔,其收費標準及經費支用原則
    如下: 
(一)以教師鐘點費 × 節數 /  百分之七十 /  班級學生數為計算基準
      。
(二)本項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 70 %)及行政費
      (佔總收費 30 %)。
      1.教師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 
      2.行政費:支用印刷紙張、事務費、教材講義、補助學校水電、雜
        支外,實際參加本活動之行政人員,倘有加班事實,其加班費之
        支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同一時段鐘點費與加班費不得重複
        請領。
(三)家境清寒且有低收入證明學生,應准其免繳納費用,其減免名額由
      學校自訂。
(四)本項收費不敷使用時,應以發放教師鐘點費及補貼學校水電費為優
      先。
(五)收費應給收據,並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處理,以代收代付專款專戶儲
      存辦理。
(六)所收費用如有餘額,得作為改善及充實教學設備之用。


七、本活動教師鐘點費比照一般授課鐘點費標準支給為原則。


八、各校辦理本活動,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參加或中途參加者,以實際上課
    節數比例辦理退費。


九、各校提供學生留校自習場所,除得酌收水電費外不得另行收費,相關
    費用得自該學期課業輔導活動經費之行政費項下勻支。


十、各校辦理本活動,在校內資源不足之情形下,得利用社會資源,聘請
    具有特殊專長、才藝之家長或社會人士協助辦理,以提高活動成效。


十一、各校辦理本活動應依本實施要點擬定實施計畫,並將相關資料留校
      備供查核。


十二、本府教育處對各校實施本活動,得視需要辦理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
      導並據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