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要點依社會救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本要點所稱災害,指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災害。
三、 災害發生時,以村里為單位,由村里辦公處進行勘查轄區
內受災情形,或由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勘查小組辦理
現場勘查認定,並於災害後十日內填妥雲林縣災害人口傷
亡住屋損失勘查表(如附件)並檢附受災相片及相關佐證資
料,由鄉(鎮、市)公所審核後,報請雲林縣政府(以下簡
稱本府)派員前往督導、勘查及辦理撥款救助。
四、 災害救助,以下列各款為對象:
(一)死亡救助:
1. 因災致死者。
2. 因災致重傷,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死亡者。
3. 因災害而失蹤,經檢察機關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
七條之ㄧ第一項規定,核發死亡證明書者。
(二)失蹤救助:因災致行蹤不明者。
(三)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
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
發生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額以上者。
(四)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
(五)淹水救助: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豪雨特報或颱風特報,
致住屋遭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以一門牌為一戶計算。但建物分別獨立或分戶分炊且
未共同生活者,應依事實認定之。
前項第三款所稱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指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不在全民健康保險給
付範圍之費用。
五、 受災戶住屋毀損達下列不堪居住程度情形之ㄧ者,給予安
遷救助:
(一)地震造成:
1. 住屋塌陷程度達二分之一以上。
2. 受災戶住屋屋頂倒塌或樓板毀損、塌陷面積達二
分之一以上。
3. 樑柱:混凝土剝落、鋼筋外露之樑柱總數百分之
二十以上;或箍筋斷裂、鬆脫、主筋挫曲混凝土
脆裂脫出,樓層下陷之樑柱達樑柱總數百分之十
以上。
4. 牆壁:
(1) 厚度十五公分以上之鋼筋混凝土牆牆內主筋
斷裂挫曲,混凝土碎裂之結構牆長度達總結
構牆長度百分之二十以上。
(2) 八吋磚牆裂縫大於零點五公分者之長度達磚
牆總長度百分之五十以上。
(3) 木、石、土造等住屋牆壁剝落毀損,屋頂下
陷達二分之一。
5. 住屋傾斜率達三十分之一以上(傾斜率(T/H);
屋頂測移T公分,建築物高度H公分)。
6. 住屋遭砂石掩埋或積砂泥,其面積達原建築物總
面積二分之ㄧ或淹沒最深處達達簷高二分之一或
一百公分以上。
7. 住屋上部結構與基礎錯開達五公分以上之柱基占
總柱基數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8. 住屋基礎掏空、下陷:
(1)住屋柱基掏空數達總柱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
(2)住屋基礎不均勻沈陷,沈陷斜率達五十分之一
以上(沈陷斜率:沈陷差E/建物寬或長L)。
(3) 其他經工務(建設)主管機關認定。
(二)非地震造成:
1. 住屋屋頂損害面積超過三分之一;或鋼筋混凝土
造成住屋屋頂之樓板、橫樑因災龜裂毀損、非經
整修不能居住。
2. 住屋牆壁斷裂、傾斜或共同牆壁倒損,非經整修
不能居住。
前項所稱之受災戶,指災害發生時已在現址辦妥
戶籍登記,且居住於現址者;所稱之住屋,以臥
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房、浴廁為限。
六、 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失蹤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重傷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四)安遷救助:戶內實際居住人口以五口為限,每人發給
新臺幣二萬元;災前未居住於受災損毀住屋者,不予
發給。
(五)淹水救助:住屋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每戶發給新臺
幣五千元。
前項第二款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其發給之
救助金應予追繳。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要點發給死
亡救助金後,其失蹤人仍生存,並經檢察機關撤銷死亡證明
書者,亦同。
同一期間發生災害防救法所訂多種災害符合本要點及其他法
規之救助要點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
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有重複具領者,應予追繳。
七、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規定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依以下順序定之: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二)重傷救助金,由本人具領。
(三)安遷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員具領。
(四)淹水救助金,由受災戶戶長或現住人具領。
因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
堪居住程度者,該人不得具領災害救助金;已具領者,應予
追繳。
八、 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如下:(以下文件均須附正本)
(一)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勘查表。
(二)屋內外受災相片四至六張(含門牌),並請加註受災處
所說明(淹水受災戶提供相片確實有困難者,得附村
里辦公處證明書)。
(三)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調查清冊。
(四)雲林縣災害人口傷亡住屋損失救助計算表。
(五)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六)其他:
1. 住屋因火災申請救助者:消防局火災證明書。
2. 申請死亡救助者: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
證明書。
3. 申請失蹤救助者:警察機關所開立之失蹤證明文件。
4. 申請重傷救助者:三個月內醫師診斷重傷證明書及全
民健康保險給付外自付醫療費超過新臺幣十萬元之收
據。
5. 住屋毀損或淹水申請救助者:房屋謄本、建築執照影
本或稅籍資料等房屋證明文件之ㄧ及三個月內水電繳
納收據。
九、 災害救助金,由本府發給,所需經費由社會救助相關經費或災
害準備金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