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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23:0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說  明:
檢送「雲林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實施要點」1份。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考核本縣各級學校聘任專任運動教練(以下簡稱運動教練)         培訓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接受績效評量。
三、運動教練績效評量依下列類別及配分辦理:
  (一)訓練或指導績效,占百分之八十。
  (二)年度成績考核,占百分之二十。
四、運動教練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以下簡稱績效積分),依學習階段、賽會等級及給分比例辦理,其     給分基準如附表一。
五、運動教練之訓練或指導績效評量積分依下列方式採計:
  (一)以最近三年內輔導培訓選手成績為績效依據。
  (二)團體運動種類同一團隊之績效或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之績效,於績效積分核算時,均             以最高一次給分基準核計之。
  (三)個人運動種類同一選手依競賽規程同時參加個人賽及團體賽獲獎時,擇一採計。
  (四)個人運動種類不同選手之績效,依第二款給分基準累計之。 
  (五)團體運動種類之績效,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三倍核計之(僅全國賽會)。團             體運動種類以競賽規程訂定團體項目為準,視參賽隊數,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             分基準乘以倍數核計如下: 
    1.參賽隊數七隊(含)以下,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二倍核計,第一             名及第二名乘以二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一點五倍;第五名以後不加倍核計。
    2.參賽隊數八隊(含)以上,其績效積分以個人運動項目給分基準乘以一至三倍核計,第一             名及第二名乘以三倍;第三名及第四名乘以二點五倍;第五名及第六名乘以二倍;第七             名及第八名乘以一點五倍。
  (六)績分給分基準依競賽等級、運動種類、參賽人數、獲獎名次分別核之。
  (七)訓練或指導績效所列之給分項目與教練專長項目不符者,不得採計。
  (八)同一選手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民運動會獲             獎,其給分項目依前項規定得列計為教練或指導績效積分者,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得             列計。高中選手成績,其各階段之培訓教練均分列計。國中選手成績,其階段之培訓教             練均得列計。
  (九)訓練或指導績效積分採計對象限競賽秩序冊登記為指導教練或助理教練者,凡與指導訓             練無關之職稱(如領隊、經理、管理、隨隊教師、防護員等),其積分均不得採計,如有特殊       情形者由雲林縣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定之。         
  (十)國中、國小運動教練應全力輔導培訓選手就讀本縣更高一層級公、私立學校之體育班或             重點運動項目學校,並繼續接受運動專長訓練,每位運動教練得累計三年內銜接訓練績             效積分,每輔導一位選手銜接升學並持續受訓者獲得積分六分,銜接績效學生名冊,如             附表二。
六、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之績效評量考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績效評量考核成績未達六十分者,逕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二)績效評量考核成績六十分至七十分者須接受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小組之輔導,第四年之績效評量考     核成績依照給分基準表各給分基準及比例加以計算,惟指導或訓練計分乘以三倍,與年度成績合     計須達七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為不通過績效考核,則逕予解聘或不予續聘。
 (三)本府得參考銜接績效成績調派教練服務場所。
七、專任運動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於當年六月三十日前,將績效評量表(如附表三)連同相關證明文     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本會審議。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