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速淘汰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高污染之二行程機車並提升低污染
車輛使用率,以改善本縣空氣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
境保護局。
三、本要點所稱二行程機車,指下列二種情形: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指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
商回收車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其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
一年度有機車排氣定期或不定期檢驗紀錄之二行程機車者。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指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
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
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其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二年度有
機車排氣檢驗紀錄之二行程機車者。
本要點所稱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
(一)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
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或
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二)電動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審驗合
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
式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補助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完成二行程機車報廢及回收且新購
電動二輪車於國內使用者,每人限補助一輛。但獨資、合夥或法人購
置並事先經執行機關核准者,補助數量不在此限。該二行程機車報廢
時應設籍本縣且滿一年以上,電動機車之車籍應登記於本縣;電動自
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對象須設籍於本縣滿一年且年滿十八歲之
自然人。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新購電動二輪車於國內使用者,每
人限補助一輛。但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並事先經執行機關核准者,
補助數量不在此限。該電動機車之車籍應登記於本縣;電動自行車或
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對象須設籍於本縣滿一年且年滿十八歲之自然人。
(三)補助電動機車更換電池: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後(含),每人
限補助更換鋰電池一次(須符合經濟部工業局TES認證),且電動機車須
設籍本縣及出廠滿二年以上。
(四)二行程機車完成車體回收或報廢手續(不限回收縣市),報廢時車籍應
設籍於本縣滿一年以上。
凡曾受本府(含以前年度)補助之對象或車輛,不得再申請補助。
公務機關、國內製造廠及其經銷商所購買電動二輪車不予補助。
執行機關收件以符合資格且資料齊全者優先受理,未依規定填寫及檢附文件
者,不予受理。申請補助電動機車者,應於新車購入後先辦妥車籍登記掛牌
再提出申請。
五、補助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執行機關收件戳章日期
為準,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新購電動二輪
車補助者,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者,以完成報廢或
回收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前提出申請。
六、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並經執行機關審核通過者,補助金額如附件一。但空氣
污染防制基金預算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執行機關均以電匯方式將補助款匯入申請者指定金融
機構帳戶,電匯手續費由補助款中直接扣除;若匯款失敗責任歸屬於淘汰申請
者,則所需匯款費用皆由申請者支出,匯款費用則由補助款直接扣除。另由申
請者自行確認所提供的帳戶為正常戶,若因帳戶終止或靜止等問題,致無法順
利撥款者,並經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以退件論。
七、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補助,若已核發補助款時
並向申請者追繳其補助款,已申報之所得税亦不予更正,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
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
(二)個人自購電動二輪車或更換鋰電池之日起,一年內將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
或過戶予他人。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自購電動二輪車日起,二年內將車籍或公司登記遷出本
縣或過戶予他人或其他單位。
申請人因死亡、結婚、突發經濟狀況或過戶予三親等內親屬情事而需將電動機車
過戶、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或繼承人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執行機關
同意後,不適用前項規定。
八、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