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輔導服務實施方式
及補助準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事項,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補助創業貸款之利息為之。
三、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一百萬元核計利
息補助金額;本貸款之利率按轄內金融機構放款利率計息。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
者不超過二人,且應於營利事業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形態。
四、符合下列要件並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者,得申請本項創業貸款
利息補助: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一年以上,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者。
(二)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三)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貸款者。
(四)創業並經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二年內者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技
藝訓練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辦同性質之
貸款。
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參
與工作。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並依法辦理營業
登記(執業許可證)。
五、申請人經轄內金融機構審核通過貸款程序後,再行檢具下列文件向本
府提出申請辦理利息補助事宜:
(一) 創業計畫申請書一式四份。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一式四份。
(三) 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影本一式四份。
(四)商業登記(執業許可證)或公司登記證明影本一式四份。
(五)檢附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政府創業性質貸款之切結書一式四份。
(六) 創業並獲轄內金融機構同意核貸之證明一式四份。
申請人憑轄內金融機構所開具繳交貸款利息證明,併同前項所列書表向
本府申請利息補助。本府於核定補助本項貸款利息後,應專函通知申請
人,並依申請表上指定帳戶提撥補助之利息金額。
申請人經核定補助本項貸款利息後,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之五日
前以掛號郵寄貸款利息證明與核定函影本向本府申請利息補助。
六、申請人自取得申請本貸款資格証明後,三個月內向轄內金融機構辦理本
項貸款事宜,並於六個月內辦妥,並向本府提出貸款利息補助申請,逾
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如有特殊原因,應向本府申請延長,延長
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七、申請人申請創業貸款之利息,由本府全額補助。
前項利息補助以自領取貸款之日起七年內為限。
八、申請貸款利息補助者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
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
要時得終止利息補助。
九、本貸款不得用於置產、救急償還、轉投資及生活費用等無營利收入之用
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十、本創業貸款補助利息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於「雲林縣身心障礙者就業
基金」專戶中編算執行。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承辦行庫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