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雲林縣特偏與偏遠及小型學校供應午餐者,其學校、分校或
麵食中心之廚工為本要點之補助對象。
前項小型學校,指學生人數為二百人以下之學校;分校學生
人數為二百人以下者,亦同。
三、前點補助名額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學校、分校之補助名額以一位為限;麵食中心之補助名額
以三位為限。
(二)補助金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每年以補助九
個月為限。
依本點規定受有補助,因個案狀況有再酌予補助之必要者,
由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另以專案辦理。
四、有關特偏及偏遠學校之認定,以本府陳報教育部備查在案之
各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名冊為準。
五、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六、依本要點受補助之小型學校,其學生人數應以該校當學年度
之學生人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