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制加班費之支給,依據行政院各機關加班費支給
要點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與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編制內公務人員及
約聘僱人員。但警察機關、消防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外勤消防人員如有特別規定,
從其規定。
三、加班費支給要件:以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為限,且免刷卡加班者,其加班起訖時間應有刷卡、簽到或其他可資證
明之紀錄。
四、加班管制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加班,應由其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派,除因應緊急狀況,並事
後經單位主管同意者外,應事先申請。每人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
二十小時。
(二)各機關(單位)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
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
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得檢附加班人員名冊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不得超過七
十小時,且需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十小時者,應報經本
府核准。
(三)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之專案加班,得不受前款規定時
數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四)簡任以上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者之加班,除前款所列人員及依雲林縣災害應變
中心作業要點於開設期間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含進駐本府所屬機關配合各級災害
應變中心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之人員得依規定報支加班費外,均不另支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擇期補休假或獎勵。
五、加班費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職員:非主管人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
合,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約聘僱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六、各機關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
另支給加班費。惟每月仍不得超過第四點規定之加班時數。
七、加班所需經費應在各機關(單位)年度預算加班費額度內支應。
八、加班應務求確實,不得浮濫,單位主管並應負督導及查核責任,如有虛報,一經查
明,應嚴予議處。
九、各機關得在行政院有關加班之規定及本要點之規範下,訂定加班管制規定,以應個
別管理之需要。
十、借調及支援人員如有加班事實,其加班事實認定、核准及查核應由借調及被支援機
關辦理,至加班費原則應由本職機關支給。但由本職機關支應加班費如有困難,得
協調改由借調機關及被支援機關支給。
十一、雲林縣各鄉(鎮、市)公所,得準用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