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
境,增進國民健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以
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檢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核給獎金:
一、匿名或以虛偽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舉發
者,不發給獎金。
二、公務員或受委託人員因執行執行職務發現污染事實而舉發。
三、舉發之污染案件與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已查獲者為同一污染事
實。
環保局於受理檢舉前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並
由環保局入案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者,按實
際罰鍰數額之百分之三發給獎金。但按日連續處罰之部分不發給獎金。
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不發給獎金。
第五條 檢舉人於發現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 傳真
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或實物
等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
號。
第六條 辦理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之作業,應以密件方式辦理之。受
理舉發污染案件之機關不得洩漏任何可資辨認舉發人身分之消息或資
料,違反規定者,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依法追究責任。
前項之規定,於舉發人事前以書面同意公開其身分資料者,不適用
之。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檢舉人二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
經環保局分別稽查屬實而加以處分,僅獎勵最先檢舉者;檢舉人二人以
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經環保局稽查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
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八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每四個月至少辦理一次,並每年逐案列冊,
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備查。
第九條 環保局應成立雲林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檢舉及獎勵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核與核發檢舉獎金案件。
本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一人
為副召集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環保局就下列人
員派兼之:
一、環保局科長二人。
二、環保局選任之人員一人。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小組會議以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召集人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
席。
本小組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小組審核受獎勵之事件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得派員實地
查證。
本小組於每年四月、八月、十二月間分別召開評審會,核定獎勵之
事件;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