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9.16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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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輔導農民團體發展經濟事業補助作業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doc
附件四.doc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縣各農民團體經濟事業部門增加收
益,嘉惠農民,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計畫目的為協助各級農會、合作社場開發自營經濟事業,促其
與農民、社員或產銷班合作,從生產、加工製造以至流通銷售建立產銷
集體合作機制,引領地方產業發展,增加農會、合作社場和農民收益,
改善農民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發展。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縣各級農會、合作社場。
四、本要點之補助內容以發展經濟自營事業之資本門為限,補助及不予補助
之項目如下:
(一)得予補助之設施及設備:
碾米機、水果選別機、簡易集貨場、組合式冷藏庫、堆高機、發電
機、預冷庫、蔬菜清洗機、三.四九噸以下小貨車、生產加工及製程
儲存與廠房設備購置改善等符合發展經濟自營事業所需設施(備)
之資本門。
(二)不予補助之設施及設備:
手提電腦、照相機、冷氣機、咖啡機、沙發椅,其他有關辦公用之
設備。
五、本補助申請單位應自籌計畫經費配合款百分之五十%以上、最高補助額度
三百萬元,於年度預算總數內執行,並應受本府之監督。
六、申請補助資格以前三年度之業務考核成績列甲等以上且三年內總盈餘累
積無虧損之各級農會或合作社場。
七、申請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提出補助計畫書(
如附件(1)
),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業務承辦人員應就申請單位之補助計畫書,依照審查表
(
如附件(2)
)所列事項確實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作業要點,及該
計畫是否能達成計畫目的後,擬具意見提報本府農業處處務會議複
審。
(三)不符本要點規定而不予補助者,應敘明事由通知申請單位,其情形
得予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具體補正事項。
(四)本府農業處處務會議複審後陳報縣長核定。
八、撥款及核銷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執行完畢驗收合格後檢附領款收據、原始憑證、計畫成果
報告(
如附件(3)
)、相片,報本府派員驗收後撥款。
(二)實際補助金額以實際採購之金額核算。
(三)申請倉儲設施者應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四)接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
行,如有特殊情況,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
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報本府核准後方得辦
理;如未經同意即逕予辦理變更者,不予核銷補助。
九、督導考核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之設施備應標示「農業首都Logo」及「雲林縣政府農業發展
安定基金補助辦理」字樣。
(二)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並留存十年備供本府及相關單
位之查核,計畫補助購置之設備設施應登錄財產目錄中俾便管理,
並函報本府備查。
(三)計畫執行完成後,業務承辦人員應對計畫成果進行考核(考核表
如附件(4)
)。
(四)受補助單位若有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造假情事,經查屬實,補助款
應繳還,且一年內不再予以任何計畫之補助,如涉及偽造文書或詐
欺等刑事案件並應予以移送檢、調單位偵辦。
資料來源:雲林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