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有效督導九四年全國運動會體育
園區場館興修建品質控管,特設置雲林縣九四年全國運動會體育園區
場館興 (修) 建督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由副縣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
餘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任之:
(一) 本府教育局長
(二) 本府工務局長
(三) 本府地政局長
(四) 本府計畫室主任
(五) 本府主計室主任
(六) 本府財政局長
(七) 本府政風室主任
三、本委員會為臨時任務編組,於任務達成時即解散。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計畫室綜合規劃課課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會幕僚作業。
五、本會不定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不定時抽查督導各場館之興 (修) 建,得依規定發給差旅費
、誤餐費,所需經費由各場館工程管理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