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研提具有具體革新效益之提案者
,特依據「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第七點規定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暨所屬機關為適用範圍。
三、本要點獎勵事項規定如下:
(一)關於各單位施政方針或施政計畫之創新、改進事項。
(二)關於各單位主管法令規章之革新、改進事項。
(三)關於各單位組織或行政管理之改進,足以提高行政效能之事項。
(四)關於各單位業務推動方法或執行技術之研究發展,具有成效之事項
。
(五)關於各單位機具、設備之改進、創新事項。
(六)關於工作環境、工作品質或產品品質之改進、創新事項。
(七)對於行政革新、政府再造或其他重大施政確有裨益之事項。
四、評審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審:本府各單位提報案件由本府甄審及考績委員會初審評選;各
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就本單位或所屬上年度所提具體革新建議
案經採行確具效益者,辦理初審評選。經評選優良之案件,得由本
府核予適當獎勵,並於每年二月底前擇優區分行政、電腦資訊、財
經、科技四類依如附件(1) 格式填註具體措施及成效,提送本府
參加複審。
(二)複審:由本府按各單位提報案件之性質,請本府財政局、計畫室、
人事室及本縣資訊管理所等四個單位代表為評審委員,參與複審。
複審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逕至受考單位進行實地查證。
每位評審委員均評審各該類組之全部提案後,依其類組進行排序並
評分後,請秘書長主持審查,取各組成績優異之案件提送行政院人
事行政局參加決審。
本府考核評審標準如附件(2) 。
各單位提送複審件數,每年至少一件。
五、獎勵區分如下:
(一)優等:經評定總分平均八十分以上者,頒給單位獎牌一面,個人記
功一次。
(二)甲等:經評定總分平均七十五分以上者,頒給單位獎牌一面,個人
嘉獎二次。
(三)乙等:經評定總分平均七十分以上者,頒給單位獎牌一面,個人嘉
獎一次。
有關積極配合且具有具體績效之協辦人員,並得由各單位依權責酌予
敘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獎勵:
(一)同一事項曾依院頒獎勵要點規定獲有獎勵者。
(二)現行法令已有規定者。
(三)單位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者。
(四)純屬學理研究,不具備實用價值者。
(五)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者。
七、辦理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室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