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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雲林縣永續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01 月 02 日
法規內容: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保護環境生態、推動自然環境資
    源之永續利用,締造優質生活及永續經濟發展之共享,進而達成綠色
    雲林之目標,特設「雲林縣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研訂本縣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審議本縣永續發展相關重大議案。
(二)參與國際永續發展相關會議,並推動跨縣市及國際合作。
(三)協調推動水土資源永續利用、永續城鄉建設及綠色生活,促進縣民
      活動與自然環境之融合共生。
(四)協調推動生物多樣性保育及健康風險管理,以確保縣民健康及生態
      系平衡。
(五)協調推動綠色科技及永續產業,促成高環境品質及永續經濟發展之
      共享。
(六)推廣永續發展教育宣導,提昇政府與民間社區夥伴關係,全面落實
      永續發展工作。
(七)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指派
    本縣副縣長兼任之;執行長一人,由縣長指派本縣主任秘書兼任之。


四、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一人,由縣長指派本府相關單位主管,聘請
    相關專家及學者、產業界代表及環境相關社會團體代表組成,任期二
    年,期滿得續聘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城鄉發展局局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及執行長之命督導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十人,由工務局、城
    鄉發展局、教育局、農業局、交通旅遊局、衛生局、建設局、地政局
    、勞工局及環境保護局副首長(副主管)兼任之,襄助執行秘書辦理
    有關業務。


六、本會秘書業務由執行秘書指派該局(室)相關人員兼辦,受執行秘書
    之指揮監督。


七、本會每 3  個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主任委員不克出席召集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八、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分組,以推動及策定永續發展相關議題;工
    作分組各置召集人一人及成員若干人,由執行秘書報請主任委員核定
    後聘任之;各分組得聘請顧問若干人,由召集人報請主任委員核定後
    聘任之。


九、本會或工作分組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主管或社會人士列席或諮詢
    。


十、本會得研提永續發展相關議題,經委員會議決議後,交由本會相關工
    作分組、本府各相關單位或專家及學者研究、執行,定期提報推動情
    形,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支應。


十一、本會決議事項,分行本府各相關單位辦理。各相關單位應將工作執
      行情形,送請秘書單位彙整提報。


十二、本會業務經費,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


十三、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及受邀請列席之社會人士出席會
      議,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